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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但是王教授,因為去年我也去過云南的陸良,它是鎘污染,我在對他們當地的環保局長采訪的過程中,我知道他們有非常非常,有自己自身的困難,比如說他們的人力是非常有限的,比如說剛才您說到,去監測一個企業每天用藥多少,對他們來說可能人力方面達不到,另外一方面財力,另外他們的權力,這些方面的缺失,使得環保部門在工作中受到各方面的掣肘。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王燦發:
日常的檢查還是可以去做的,因為法律中用一個現場的檢查制度,他是可以查的。至于人力不足的問題,那就是編制的問題了,但是我覺得主要的還不是這一點。像這樣的污染,查不出來,可能是有兩方面的原因:一個是環保部門根本就不想真正去查,因為要查出來以后,環保部門要真正造成大范圍地下水的污染,那環保部門是有監管的失職責任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他能不能下決心去查是一個問題。
另外一個,要查這些偷排的污水的行為也是非常難的,它非常隱蔽,你去了以后,它大門往里一通知,可能就用點什么東西蓋上,你根本就查不出來了。據我所知道的比如像遼寧,曾經有一個污染的企業,偷偷地排污,環保局明知道它偷排污了,但是就是查不出來。最后找地礦部門勘探的儀器查了很久,花了40多萬元,才把這個排污管道查出來了,所以它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主持人:
好,謝謝王教授,稍后我們繼續有更多的問題問您。相比我們剛才說到的地表水的污染,其實地下水的污染它遺害是更久,而且問題遺留的時間會更長,會遺害子孫后代。那么現在公眾要求相關的濰坊的環保部門給出一個更加細致、更加公開的調查,并不是一種苛求,因為水的問題關系到我們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公眾有足夠的耐心等待濰坊的相關部門給出一個更加具有信服力的答案。
相對于污染問題的發生,可能環境保護部門的這個責任意識是更為嚴重的問題。接下來我們繼續連線王燦發教授。王教授,如果環境的監管者在日常的工作中,他有失職的行為的話,用什么辦法去約束他和對他進行懲處,給我們介紹一下。
王燦發:
咱們國家污染防治的法律里頭基本都有一條,對于徇私舞弊、瀆職的行為,輕的要給予處分,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在環保部跟監察部,曾經聯合發了一個規章,這個規章就是《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辦法》。這個它規定的很具體,就是某一個方面失職了,然后要給予警告,要給予撤職,要給予降職,要給予開除處分都有。另外刑法也規定了一個環境監管失職罪,如果由于失職造成了重大的污染事故,也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主持人:
這個刑事責任怎么追究?
王燦發:
那就是由檢查院來起訴。
主持人:
我的意思是說能判他多少年。
王燦發:
一般的瀆職罪在三年以下左右。
主持人:
另外一個剛才您說黨內的處置,是由監察部門去查處的,但是現在監察部門的工作重心似乎并不在這上面?
王燦發:
但是監察部門是有專門的負責瀆職行為來進行處分的,專門有這樣的部門。
主持人:
好的,謝謝王教授,今天給我們解釋了這么多的問題。我們說罰是為了什么,罰是為了讓被罰的人害怕。那么如果說發到底只是不疼不癢的話,也就失去了罰的意義。當公眾面對了霧霾這樣的一種天氣之后,現在大家又把關注的注意力放在了一個地下水的污染,由此可見,我們未來要建設美麗中國這樣的一個目標,環境保護是一個多么重要的一個問題,而且我們環境不能夠被允許這么無限制地透支下去,如果這樣的話,那我們個個都是環境難民,無處可逃。好,感謝您收看今天的節目,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