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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我國首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獲賠案例是什么?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華公司發生氯化氫氣體泄漏事件,導致周邊村民的農田受到污染。這家企業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國平安集團旗下平安產險承保的環境污染責任險。接到報案后,平安產險立即派出勘察人員趕赴現場,確定了企業對污染事件負有責任以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相應保險責任。依據《環境污染責任險》條款,平安產險與村民們達成賠償協議,在不到10天的時間內就將1.1萬元賠款給付到村民手中。這起牽涉到120多戶村民投訴的環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決。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好處是什么?
當前,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國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情況如何?
美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稱污染法律責任保險,包括兩類:一是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以約定的限額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環境,造成鄰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而發生的賠償責任;二是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以約定的限額為基礎,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場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費用。美國的保險人一般只對非故意的、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保險責任,對企業正常、累積的排污行為所致的污染損害也可予以特別承保。美國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所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保險制度。
德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采取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德國《環境責任法》規定,存在重大環境責任風險的“特定設施”的所有人,必須采取一定的預先保障義務履行的措施,包括與保險公司簽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或由州、聯邦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財務保證或擔保。該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舉了“特定設施”名錄。名錄覆蓋了關系國計民生的所有行業,對于高環境風險的“特定設施”,不管規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環境責任保險。
法國和英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一般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就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但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則強制投保。
如何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及到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投保企業等。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做到: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主體;建立環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損與責任認定機制;環保部門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損失核算標準和相應核算指南;建立規范的理賠程序;從而提高環境污染事故預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