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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政策措施
(一)落實環境目標責任制。
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績考核。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繼續推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探索開展環境質量監督考核。落實環境目標責任制,定期發布主要污染物減排、環境質量、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情況等考核結果,對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或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負有責任的地方政府要進行約談,實施區域限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二)完善綜合決策機制。
完善政府負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環境管理體系。充分發揮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促進部門間協同聯動與信息共享。把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環境容量、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風險評估等作為區域和產業發展的決策依據。依法對重點流域、區域開發和行業發展規劃以及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健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聯動機制。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制度。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的監督管理。對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探索編制城市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三)加強法規體系建設。
加強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修訂的基礎研究工作,研究擬訂污染物總量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土壤環境保護、排污許可證管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機動車污染防治、有毒有害化學品管理、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等法律法規。
統籌開展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核電標準、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環境監測規范、環境基礎標準制修訂規范、管理規范類環境保護標準等制(修)訂工作。完善大氣、水、海洋、土壤等環境質量標準,完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常規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強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控制和企業周圍環境質量監控要求。推進環境風險源識別、環境風險評估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環境保護標準建設。鼓勵地方制訂并實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落實燃煤電廠煙氣脫硫電價政策,研究制定脫硝電價政策,對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設施、非電力行業脫硫脫硝和垃圾處理設施等企業實行政策優惠。對非居民用水要逐步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對高耗水行業實行差別水價政策。研究鼓勵企業廢水“零排放”的政策措施。健全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使用制度,發展排污權交易市場。
推進環境稅費改革,完善排污收費制度。全面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完善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要逐步滿足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和污泥無害化處置需求。改革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適度提高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水平。
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加大對符合環保要求和信貸原則企業和項目的信貸支持。建立銀行綠色評級制度,將綠色信貸成效與銀行工作人員履職評價、機構準入、業務發展相掛鉤。推行政府綠色采購,逐步提高環保產品比重,研究推行環保服務政府采購。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綜合名錄。
探索建立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研究制定實施生態補償條例。建立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生態補償機制。推行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
(五)加強科技支撐。
提升環境科技基礎研究和應用能力。夯實環境基準、標準制訂的科學基礎,完善環境調查評估、監測預警、風險防范等環境管理技術體系。推進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野外觀測研究站等建設。組織實施好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大力研發污染控制、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范的高新技術、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發氮氧化物、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險化學品等控制技術和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壤修復、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技術。大力推動脫硫脫硝一體化、除磷脫氮一體化以及脫除重金屬等綜合控制技術研發。強化先進技術示范與推廣。
(六)發展環保產業。
圍繞重點工程需求,強化政策驅動,大力推動以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脫硫脫硝、土壤修復和環境監測為重點的裝備制造業發展,研發和示范一批新型環保材料、藥劑和環境友好型產品。推動跨行業、跨企業循環利用聯合體建設。實行環保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制度,推進煙氣脫硫脫硝、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等污染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進程,推行煙氣脫硫設施特許經營。制定環保產業統計標準。研究制定提升工程投融資、設計和建設、設施運營和維護、技術咨詢、清潔生產審核、產品認證和人才培訓等環境服務業水平的政策措施。
(七)加大投入力度。
把環境保護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適時增加同級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經費安排。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圍繞推進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改善環境質量狀況,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中西部地區和民族自治地方環境保護的轉移支付力度。深化“以獎促防”、“以獎促治”、“以獎代補”等政策,強化各級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
推進環境金融產品創新,完善市場化融資機制。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推動建立財政投入與銀行貸款、社會資金的組合使用模式。鼓勵符合條件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以直接、間接的融資方式拓寬環境保護投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發行債券或改制上市,鼓勵符合條件的環保上市公司實施再融資。探索發展環保設備設施的融資租賃業務。鼓勵多渠道建立環保產業發展基金。引導各類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社會捐贈資金和國際援助資金增加對環境保護領域的投入。
(八)嚴格執法監管。
完善環境監察體制機制,明確執法責任和程序,提高執法效率。建立跨行政區環境執法合作機制和部門聯動執法機制。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改進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加大執法力度。持續開展環境安全監察,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強化承接產業轉移環境監管。深化流域、區域、行業限批和掛牌督辦等督查制度。開展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和環境問題整改情況后督察,健全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鼓勵設立環境保護法庭。
(九)發揮地方人民政府積極性。
進一步深化環境保護激勵措施,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政績綜合評價體系,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把環境保護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及時研究解決本地區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完善中央環境保護投入管理機制,帶動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試點,鼓勵開展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示范區等創建活動。
(十)部門協同推進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綜合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等綜合部門要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稅、產業、價格和投資政策。科技部門要加強對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質量等關鍵技術的研發與示范支持。工業部門要加大企業技術改造力度,嚴格行業準入,完善落后產能退出機制,加強工業污染防治。國土資源部門要控制生態用地的開發,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治理恢復,保障環境保護重點工程建設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城鄉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要加強公路、鐵路、港口、航道建設與運輸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水利部門要優化水資源利用和調配,統籌協調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嚴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強化水土流失治理。農業部門要加強對科學施用肥料、農藥的指導和引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農業節水、農業物種資源、水生生物資源、漁業水域和草地生態保護,加強外來物種管理。商務部門要嚴格賓館、飯店污染控制,推動開展綠色貿易,應對貿易環境壁壘。衛生部門要積極推進環境與健康相關工作,加大重金屬診療系統建設力度。海關部門要加強廢物進出境監管,加大對走私廢物等危害環境安全行為的查處力度,阻斷危險廢物非法跨境轉移。林業部門要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力度。旅游部門要合理開發旅游資源,加強旅游區的環境保護。能源部門要合理調控能源消費總量,實施能源結構戰略調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氣象部門要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和水環境綜合治理氣象監測預警服務以及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氣象應急響應服務。海洋部門要加強海洋生態保護,推進海洋保護區建設,強化對海洋工程、海洋傾廢等的環境監管。
(十一)積極引導全民參與。
實施全民環境教育行動計劃,動員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推進綠色創建活動,倡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完善新聞發布和重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推進城鎮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重點城市飲用水水質、企業環境和核電廠安全信息公開,建立涉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企業的環境信息強制披露制度。引導企業進一步增強社會責任感。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舉報制度,暢通環境信訪、12369環保熱線、網絡郵箱等信訪投訴渠道,鼓勵實行有獎舉報。支持環境公益訴訟。
(十二)加強國際環境合作。
加強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的環境合作,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的環境保護理念、管理模式、污染治理技術和資金,宣傳我國環境保護政策和進展。大力推進國際環境公約、核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等公約的履約工作,完善國內協調機制,加大中央財政對履約工作的投入力度,探索國際資源與其他渠道資金相結合的履約資金保障機制。
積極參與環境與貿易相關談判和相關規則的制定,加強環境與貿易的協調,維護我國環境權益。研究調整“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的進出口關稅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產品出口。全面加強進出口貿易環境監管,禁止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產品、技術、設施等引進,大力推動綠色貿易。
九、加強組織領導和評估考核
地方人民政府是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要把規劃目標、任務、措施和重點工程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把規劃執行情況作為地方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完善體制機制,加大資金投入,推進規劃實施。要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別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終期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向國務院報告,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