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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一)改善水環境質量。
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地。全面完成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審批工作,取締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項目和排污口。推進水源地環境整治、恢復和規范化建設。加強對水源保護區外匯水區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管。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要定期開展水質全分析。健全飲用水水源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加強風險防范和應急預警。
深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明確各重點流域的優先控制單元,實行分區控制。淮河流域要突出抓好氨氮控制,重點推進淮河干流及鄭州、開封、淮北、淮南、蚌埠、亳州、菏澤、濟寧、棗莊、臨沂、徐州等城市水污染防治,干流水質基本達到Ⅲ類。海河流域要加強水資源利用與水污染防治統籌,以飲用水安全保障、城市水環境改善和跨界水污染協同治理為重點,大幅減少污染負荷,實現劣Ⅴ類水質斷面比重明顯下降。遼河流域要加強城市水系環境綜合整治,推進遼河保護區建設,實現遼河干流以及招蘇臺河、條子河、大遼河等支流水質明顯好轉。三峽庫區及其上游要加強污染治理、水生態保護及水源涵養,確保上游及庫區水質保持優良。松花江流域要加強城市水系環境綜合整治和面源污染治理,國控斷面水質基本消除劣Ⅴ類。黃河中上游要重點推進渭河、汾河、湟水河等支流水污染防治,加強寧東、鄂爾多斯和陜北等能源化工基地的環境風險防控,加強河套灌區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實現支流水質大幅改善,干流穩定達到使用功能要求。太湖流域要著力降低入湖總氮、總磷等污染負荷,湖體水質由劣Ⅴ類提高到Ⅴ類,富營養化趨勢得到遏制。巢湖流域要加強養殖和入湖污染控制,削減氨氮、總氮和總磷污染負荷,加強湖區生態修復,遏制湖體富營養化趨勢,主要入湖支流基本消除劣Ⅴ類水質。滇池流域要綜合推進湖體、生態防護區域、引導利用區域和水源涵養區域的水污染防治,改善入湖河流和湖體水質。南水北調中線丹江口庫區及上游要加強水污染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實現水質全面達標;東線水源區及沿線要進一步深化污染治理,確保調水水質。
抓好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大長江中下游、珠江流域污染防治力度,實現水質穩定并有所好轉。將西南諸河、西北內陸諸河、東南諸河,鄱陽湖、洞庭湖、洪澤湖、撫仙湖、梁子湖、博斯騰湖、艾比湖、微山湖、青海湖和洱海等作為保障和提升水生態安全的重點地區,探索建立水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標體系,開展水生態安全綜合評估,落實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安全保障措施。加強湖北省長湖、三湖、白露湖、洪湖和云南省異龍湖等綜合治理。加大對黑龍江、烏蘇里江、圖們江、額爾齊斯河、伊犁河等河流的環境監管和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對水質良好或生態脆弱湖泊的保護力度。
綜合防控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堅持陸海統籌、河海兼顧,推進渤海等重點海域綜合治理。落實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加強近岸海域與流域污染防治的銜接。加強對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海洋傾廢和船舶污染的環境監管,在生態敏感地區嚴格控制圍填海活動。降低海水養殖污染物排放強度。加強海岸防護林建設,保護和恢復濱海濕地、紅樹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在重點海域逐步增加生物、赤潮和溢油監測項目,強化海上溢油等事故應急處置。建立海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到2015年,近岸海域水質總體保持穩定,長江、黃河、珠江等河口和渤海等重點海灣的水質有所改善。
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控。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和評估,劃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區、防控區和一般保護區。加強重點行業地下水環境監管。取締滲井、滲坑等地下水污染源,切斷廢棄鉆井、礦井等污染途徑。防范地下工程設施、地下勘探、采礦活動污染地下水。控制危險廢物、城鎮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對地下水的影響。嚴格防控污染土壤和污水灌溉對地下水的污染。在地下水污染突出區域進行修復試點,重點加強華北地區地下水污染防治。開展海水入侵綜合防治示范。
(二)實施多種大氣污染物綜合控制。
深化顆粒物污染控制。加強工業煙粉塵控制,推進燃煤電廠、水泥廠除塵設施改造,鋼鐵行業現役燒結(球團)設備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塵器,加強工藝過程除塵設施建設。20蒸噸(含)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安裝高效除塵器,鼓勵其他中小型燃煤工業鍋爐使用低灰分煤或清潔能源。加強施工工地、渣土運輸及道路等揚塵控制。
加強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有毒廢氣控制。加強石化行業生產、輸送和存儲過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勵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揮發性的有機溶劑,推進精細化工行業有機廢氣污染治理,加強有機廢氣回收利用。實施加油站、油庫和油罐車的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程。開展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有毒廢氣監測,完善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污染源監管,減少含汞、鉛和二口惡英等有毒有害廢氣排放。
推進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在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建立區域空氣環境質量評價體系,開展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實施區域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火電、鋼鐵、有色、石化、建材、化工等行業進行重點防控。在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等區域開展臭氧、細顆粒物(PM2.5)等污染物監測,開展區域聯合執法檢查,到2015年,上述區域復合型大氣污染得到控制,所有城市空氣環境質量達到或好于國家二級標準,酸雨、灰霾和光化學煙霧污染明顯減少。實施城市清潔空氣行動,加強烏魯木齊等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實行城市空氣質量分級管理,尚未達到標準的城市要制定并實施達標方案。加強餐飲油煙污染控制和惡臭污染治理。
加強城鄉聲環境質量管理。加大交通、施工、工業、社會生活等領域噪聲污染防治力度。劃定或調整聲環境功能區,強化城市聲環境達標管理,擴大達標功能區面積。做好重點噪聲源控制,解決噪聲擾民問題。強化噪聲監管能力建設。
(三)加強土壤環境保護。
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制度建設。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定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研究建立建設項目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估與備案制度及污染土壤調查、評估和修復制度,明確治理、修復的責任主體和要求。
強化土壤環境監管。深化土壤環境調查,對糧食、蔬菜基地等敏感區和礦產資源開發影響區進行重點調查。開展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評估與安全等級劃分試點。加強城市和工礦企業污染場地環境監管,開展污染場地再利用的環境風險評估,將場地環境風險評估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禁止未經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污染場地進行土地流轉和開發利用。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場地,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且不得用于住宅開發,對已有居民要實施搬遷。
推進重點地區污染場地和土壤修復。以大中城市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治污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典型污染場地和受污染農田為重點,開展污染場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對責任主體滅失等歷史遺留場地土壤污染要加大治理修復的投入力度。
(四)強化生態保護和監管。
強化生態功能區保護和建設。加強大小興安嶺森林、長白山森林等25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和管理,制定管理辦法,完善管理機制。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與評估體系建設,開展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連續監測和定期評估。實施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嚴格控制重點生態功能區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產業準入環境標準。
提升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監管水平。開展自然保護區基礎調查與評估,統籌完善全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嚴格控制自然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分區的調整,嚴格限制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活動,規范自然保護區內土地和海域管理。加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優化自然保護區空間結構和布局,重點加強西南高山峽谷區、中南西部山地丘陵區、近岸海域等區域和河流水生生態系統自然保護區建設力度。搶救性保護中東部地區人類活動稠密區域殘存的自然生境。到2015年,陸地自然保護區面積占國土面積的比重穩定在15%。
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繼續實施《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2011-2030年)》,加大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的保護力度,完成8至10個優先區域生物多樣性本底調查與評估。開展生物多樣性監測試點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示范區、恢復示范區等建設。推動重點地區和行業的種質資源庫建設。加強生物物種資源出入境監管。研究建立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共享制度。研究制定防止外來物種入侵和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規。強化對轉基因生物體環境釋放和環境改善用途微生物利用的監管,開展外來有害物種防治。發布受威脅動植物和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到2015年,90%的國家重點保護物種和典型生態系統得到保護。
推進資源開發生態環境監管。落實生態功能區劃,規范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加強礦產、水電、旅游資源開發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生態監管,落實相關企業在生態保護與恢復中的責任。實施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