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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行為,促進上市公司改進環境保護工作,引導上市公司積極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根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5號)以及《關于進一步嚴格上市環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環發[2010]78號)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
第三條上市公司應當準確、及時、完整地向公眾披露環境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上市公司編制和披露環境信息,應有利于債權人、投資者、社會公眾和政府管理部門了解企業環境保護情況。
第五條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臨時披露。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應當定期披露環境信息,發布年度環境報告;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環保處罰的,應發布臨時環境報告。
鼓勵其它行業的上市公司參照本指南披露環境信息。
第六條上市公司應在環境保護部網站和公司網站上同時發布年度環境報告,在環保部網站、中國環境報和公司網站上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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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臨時環境報告。
第七條 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的年度環境報告和臨時環境報告的發布情況,作為各級環保部門上市環保核查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年度環境報告
第八條 年度環境報告期原則上為一個會計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市公司可在發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的同時發布年度環境報告。
第九條 年度環境報告應當披露的信息:
(一)重大環境問題的發生情況
1、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并已發布臨時環境報告的,應報告環境事件最終處理結果和環境影響,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經濟賠償。
2、因為環境違法違規受到重大環保行政處罰且已發布臨時環境報告的,報告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說明依法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驗收制度的執行情況;未能按期完成驗收的,應說明原因和進展情況。
(三)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
1、說明下屬各生產企業廢水和廢氣中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廠界噪聲和無組織排放達標情況。
2、出現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要說明排放濃度、排放標準,超標原因和整改措施。
3、下屬企業中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應公布一年四次監督性監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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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依法處理處置情況
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及綜合利用情況;
2、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情況。
(五)總量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1、說明各子公司、分公司減排工程實施進度和減排指標完成情況。
2、未完成總量減排任務的,要說明原因和整改措施。
(六)依法繳納排污費的情況
(七)清潔生產實施情況
1、上市公司內有屬于重點企業應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報告應說明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及開展評估驗收的情況。
2、上市公司內有依法應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且已被環保部門公布的,報告應披露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環境信息。
(八)環境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
說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完備情況;存在重大環境風險源的,要說明企業環境風險管理機制的建設情況。
第十條 鼓勵上市公司在年度環境報告中披露以下環境信息:
(一)經營者的環保理念
上市公司最高經營者對企業的經營理念和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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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的環境管理組織結構和環保目標
介紹環境管理組織結構圖,各職能部門及其人員相關責任,環境管理組織運轉現狀,與環境保護方針相適應的中長期目標,目前目標和指標的完成情況及下一階段計劃等。
(三)環境管理情況
包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及自愿開展清潔生產的情況;與環保相關的教育及培訓;與利益相關者進行環境信息交流;環境技術開發情況;環境管理會計推進情況;獲得的環境保護榮譽;環境標志認證情況等。
(四)環境績效情況
包括單位產品或單位原料的原料消耗、水資源消耗、能耗等;單位產品或單位原料的廢水產生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溫室氣體排放量等。
(五)其他環境信息
包括為推進環境保護開展的環境教育、植樹造林、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各類環境公益項目。
第三章 臨時環境報告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在事件發生后1天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因環境違法被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掛牌督辦、環評限批、被處以高額罰款、被責令限期治理或停產整治、被責令拆除、關閉等重大環保處罰的,應當在得知處罰決定后1天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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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因突發環境事件發布臨時環境報告的,應當報告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事件環境影響和人員傷害情況(如有)、已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因環境違法被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處以重大環保處罰的,應當在臨時報告中披露違法情形和違反的法律條款、處罰時間、處罰具體內容、整改方案及進度。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指南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重污染行業
本指南所指重污染行業包括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具體按照《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環辦函〔2008〕373號)認定。
(二)突發環境事件
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認定。
(三)重點企業
本指南所稱重點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包括:
1、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
2、生產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有毒有害物質是指被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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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中的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和軍工核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
3、按照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行業分類管理名錄》和《需重點審核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第一批)、(第二批)》應當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四)重大環境風險源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T169-2004),重大環境風險源是指長期或短期生產、加工、運輸、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功能單元。危險物質(化學品)的類別臨界量參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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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上市公司年度環境報告編寫參考提綱
一、董事會致辭
闡述上市公司開展環境信息披露的意義和必要性,描述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方針和發展戰略,說明環境保護的目標及完成情況,提出未來公司在經濟、環境和社會責任方面所面臨的主要挑戰以及應對措施。
二、公司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創建時間、發展歷程、總部所在地;
(二)公司從事的行業及規模、主要產品和服務;
(三)公司總資產、銷售額、公司結構(股東結構)及分布狀況(所在國家及地區);
(四)在報告期內公司規模、結構、產權、產品或服務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三、環境管理情況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環境保護理念
(二)環境管理組織結構和環保目標
(三)環境體系認證及自愿開展清潔生產情況
(四)與環保相關的教育及培訓,與利益相關者進行環境信息交流情況
(五)環境績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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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得的環境保護榮譽
(七)其他環境管理情況
四、重大環境問題的發生情況
五、環保守法情況
(一)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二)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
(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依法處理處置情況
(四)總量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五)排污費繳納情況
(六)清潔生產實施情況
(七)環境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
六、編制說明
(一)明確界定年度環境報告涵蓋公司分支機構的信息
(二)說明年度環境報告提供信息的時間范圍、發行日期
(三)環境信息披露的第三方驗證情況(如有)
(四)環境報告書的編制流程及審核運轉流程
(五)編制人員及聯系方式(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及網址)
(六)意見及信息反饋方式
七、其他信息
八、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