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繼續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望于本月底出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6日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表示,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規劃也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列為約束性指標。各地區、各部門積極采取措施貫徹中央部署,加大了水污染防治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總體上看,與國家規劃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水污染防治法的出臺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修改后的修訂草案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對單位給予處罰外,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
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這次提請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共分8章,主要為總則、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水污染事故處置、法律責任、附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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