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已是第三次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有望在本次常委會會議上通過。草案增加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不僅企事業單位要受行政處罰,有關負責人亦將面臨罰款。
損害賠償追加第三人責任
該草案上次審議時,有委員提出,企事業單位造成的水污染事故,除應當對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外,還應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全國人大法律委同有關部門研究后,建議草案增加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的百分之50%以下的罰款。”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水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還規定“水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承擔責任。”
對此,有些委員和最高法院提出,從根源上看,水污染損害都是由排污單位產生的污染物造成的,排污單位應承擔更嚴格的責任。有關部門研究后認為,為了公平處理水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對不同原因造成的水污染損害,應區別不通情況予以規定。
因此,草案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者追償。
垃圾填埋場應防滲漏
針對此前審議中有委員提出“有些城市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沒有采取防滲漏措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問題,草案增加規定,“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此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