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3日電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今日向新聞界通報綠色信貸第一階段的進展。他表示,經過半年的推進,綠色信貸取得了階段性、局部性成果,但與預期目標相比還有不小的距離,大面積推進還面臨著不少制度性和技術性的困難。環保總局希望能夠和各金融部門繼續通力合作,為建立成熟的綠色信貸機制而努力。
潘岳說,2007年7月,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標志著綠色信貸這一經濟手段全面進入到我國污染減排的主戰場。政策發布后,得到了大部分地區金融系統和環保部門的回應。其中,江蘇、浙江、河南、黑龍江、陜西、山西、青海、深圳、寧波、沈陽、西安等20多個省市的環保部門與所在地的金融監管機構,聯合出臺了有關綠色信貸的實施方案和具體細則。
據透露,“綠色信貸”出臺后第一批遭遇信貸限制的是部分被國家環保總局流域限批的環境違規企業。中國銀監會7月向各商業銀行轉發了因未履行環評審批手續、不執行“三同時”、超標排污、使用淘汰類生產工藝等環境違法行為被國家環保總局處罰的38家違法企業名單和流域限批的地方及相關企業名單,有12家企業在申請貸款方面受到了當地金融機構的限制。如安徽省蚌埠九采羅化工有限公司、蚌埠海川化工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春江有限公司、山西省襄汾縣星源集團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新絳縣雙人藥業有限公司、山西晉韻鋼鐵有限公司、蘭州九州乳液有限公司的貸款業務被停止;安徽運漕酒廠、銅陵銅官山化工有限公司不僅被停止了新的貸款,還被收回先前的貸款。
潘岳說,一些省份的金融機構積極支持環境執法,對國家環保總局處罰的企業采取了嚴格的停貸限貸措施,值得贊賞。如山西省金融機構停止了對襄汾縣星源集團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新絳縣雙人藥業有限公司、山西豐喜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臨猗分公司、山西晉韻鋼鐵有限公司4家企業的貸款,共計6170萬元;四川攀枝花商業銀行減少對川投化工公司黃磷廠、四川省卓越投資有限公司、鼎金焦化有限責任公司等3家企業的授信額度達4.4億元,其中,城市商業銀行停止對這3家企業的貸款達3億元。安徽省金融機構對運漕酒廠、銅陵銅官山化工有限公司停止了貸款,還分別收回其已發放貸款1250萬元和500萬元。
此外,部分地區政府也推動了綠色信貸的實施。2007年,江蘇省江陰市對污染嚴重企業否決申請貸款超過10億元,并收回已向這些企業發放的銀行貸款超過2億元。浙江省湖州市對該市重點污染企業進行排查,共涉及銀行貸款15.7億元,由貸款銀行督促其限期整改實現達標排放,否則收回貸款;其中有35家企業因環保不達標退出貸款行列,涉及貸款金額2.14億余元。廣東省銀行系統(除深圳以外)根據環保系統提供的環保違法信息,向7家企業限貸4億元。深圳特區進行了對污染企業和金融機構的“雙約束”,不僅對深圳統信電子有限公司等5家環保違法企業停止了1.377億的貸款申請;金融監管機構還對向環保違法企業發放貸款的兩家銀行進行了處罰。
潘岳表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部分金融機構的大力支持是綠色信貸政策得以啟動推行的重要因素。繼聯合發布綠色信貸后,銀監會相繼于7月和11月發布了《關于防范和控制耗能高污染行業貸款風險的通知》和《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配合環保部門,認真執行國家控制“兩高”項目的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并根據借款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大小,按ABC三類,實行分類管理。與此同時,國家環保總局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提供了3萬多條企業環境違法信息,供商業銀行據此采取停貸或限貸措施。據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透露,由于違法排污、建設項目未通過環評審批等原因,還有一些企業受到信貸限制。
然而,潘岳強調,綠色信貸目前只是取得了局部性、階段性的成果,與預期的目標相比還有不小的距離。主要原因是還有一些省份和金融機構,并沒有實行實質性的綠色信貸政策;即使實行了,也只停留在表面階段。這一方面固然是因為綠色信貸只是剛剛起步,還面臨著認識、基礎和信息等多重制約;另一方面更是因為,高污染高能耗行業由于得到一些地方的政策保護,還有利可圖,有些甚至是短期的暴利行業,因而很難大幅度削減信貸規模。改變這一現狀,需要全局性的艱苦努力。
潘岳指出,除了體制原因,綠色信貸政策的推進還存在四個技術難題:一是相當多的中小型污染企業采取民間融資或者自籌資金,基本上不向金融機構貸款。綠色信貸對這些量大面廣的污染企業尚不能發揮制約作用。二是信息溝通機制和有效性有待完善。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發布的企業環境違法信息針對性不強、時效性不夠,不能適應銀行審查信貸申請的具體需要,影響綠色信貸執行效果;同時,商業銀行還不能提供使用環境信息的反饋情況,沒有真正做到數據共享;商業銀行缺乏綠色信貸的專門人員、機構及制度,信貸工作人員對環保法律法規、政策了解不足,制約了綠色信貸深入。三是“綠色信貸”的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缺少具體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商業銀行難以制定相關的監管措施及內部實施細則,降低了 “綠色信貸”措施的可操作性。四是缺少推進綠色信貸的激勵機制,對于環境保護做得好的企業缺少鼓勵性經濟扶持政策,不能有效吸引銀行業支持環保項目。
潘岳表示,環保總局將從以下方面來應對這些問題:
一是進一步完善環保與金融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環保總局已經與銀監會簽訂兩部門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協議”,首次建立國家環保部門與宏觀經濟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
二是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信貸指導。充分借鑒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環保信貸準則——國際金融公司提出的“赤道原則”及其主要行業的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污染行業信貸指南,既引導銀行投資環境友好的產業和項目,又限制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項目的信貸。要研究劃分企業環境違法和環境風險等級,更好地為銀行評貸審貸提供支持。
三是加快環境經濟政策制定,與環保信貸政策形成合力。按照建立科學發展的機制要求,繼續加快研究環境稅、生態補償、綠色證券、綠色貿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環境經濟政策,創造綠色信貸“生根發芽”的政策環境,以經濟利益杠桿調節企業環境行為,遏制我國經濟增長過高的環境代價,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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