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司需上繳國資20%經營利潤
據報道,國資委主任李榮融日前表示,國有企業可能于明年開始支付紅利。業內透露,此事實乃醞釀已久,一些地方亦早有嘗試。記者昨日得到證實,廣東省國資委正準備發文要求部分企業從去年的經營利潤中拿出20%上繳。目前,大部分國有企業對于向出資者繳納收益未有太大異議,只是關心所繳納的國資收益的使用。
據預測,2005年廣東17戶盈利的省屬企業可進入廣東省國資委專戶的收繳收益約為5億多元。也就是說,按照相關規定,廣東省國資委將因此擁有5億多元資金專項支付國企改革發展的成本。
兩個文件規定國企收益流向
其實早在去年7月,廣東省出臺《廣東省省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暫行規定》,對國有企業稅后利潤的處置和安排作出了新的解釋。1994年前,國有企業長期實行“統收統支”制度;1994年稅制改革后,國企的稅后利潤全部保留在企業。
按照《廣東省省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暫行規定》,國有資產經營利潤是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的三大板塊之一,另外兩項包括國有產(股)權轉讓收益以及省政府決定收繳的其他國有資產收益。
國有資產經營利潤,被分為所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應得的股利(即紅利)和母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利潤兩部分。
具體的計算公式為: 應上繳母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利潤=(母公司凈利潤-經批準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允許抵扣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國有資本占全部資本比例×上繳比例。該部分的上繳比例初步定為20%。
應上繳所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應得的股利=應得的股利×上繳比例。其中,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的上繳比例是20%;境內上市股份公司應繳50%;廣東持有的中國電信境外上市股份國有股權應得股利按100%上繳。
可見,不同國有企業稅后利潤,根據不同的標準,在企業和出資人間完成了一次分配,一部分留于國有企業,一部分則收歸出資人。
隨后,被出資人所收繳的國資收益被分類歸入不同的賬戶。
“這些資金并不會用于國資委的日常開銷,而是專款專用于完成企業的改革重組,其次投資于企業的弱勢領域,比如研發領域。”一位國資委內部人士說。
國企稅后利潤流向由此構成一個循環體系。
不求上進者無法分享收繳收益
在記者采訪中,相關國企更關注被收繳收益的分配細則。因為,廣東省國資委的想法是集中力量辦事。也就是說,出資人將所有國企的收益集中成一個盤子,對于一個致力于發展的國企,可能從中得到的經費支持遠遠大于自己繳納的金額;而對于一個“不求上進”的國企,很可能交了錢卻拿不回一分。
這個思路在今年9月廣東省國資委出臺的《關于加快省屬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得到了進一步闡述。
該意見指出,省屬國有資產收益中的資金將重點用于省屬企業的改革發展,省國資委每年從國有資產收益中安排一定額度的資金,擇優扶持省屬企業重大項目,促進企業做大做強。
另外,“省國資委將在國有資產收益中劃出一塊,重點用于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的研發、試驗和技術改造,通過企業的自身投入和國資委的扶持相結合,集中力量開發一批對省屬企業長遠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提高省屬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我們正在把重點發展項目提交給省國資委,希望能夠在國資收益新政中獲益。”一位國企負責人告訴記者。由于目前廣東國有企業改革正進入一個高速發展的軌道,業內判斷,這筆收益的分配將成為國資收益收繳實現后的最大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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