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免稅期限為三年,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通知》規定,信用擔保機構免稅基本條件是:經政府授權部門(中小企業政府管理部門)同意,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且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擔保業務收費標準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準;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注冊資金超過2000萬元;對中小企業累計貸款擔保金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總額的10%,并且其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人民幣;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償額占擔保資金比例不超過5%;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擔保業務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減免稅。
享受營業稅減免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于違反規定,不符合減免條件的擔保機構,將取消其繼續享受免稅的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