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收入”離陽光多遠
“建立和諧社會要規范收入分配秩序,應從機關公務人員的收入分配秩序開始。”2006年3月8日,全國政協委員、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王建倫在全國“兩會”上表示,“希望政府出臺相關方案,規范公務員工資外隱性收入。”
早在2005年,中辦、國辦就轉發了六部委《關于做好清理規范津貼補貼工作的意見》,2006年,中央紀委等六部門再次發布了《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對中央機關、各省市津貼補貼發放進行清理規范,計劃用三年時間,將地區差控制在合理范圍,并通過行政手段“削峰填谷”,使同級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津貼補貼水平大體相當。
2007年7月,北京啟動“陽光工資”改革,把公務員的所有收入公開化、透明化——公務員收入的部門差、地區差,收入的不透明,津貼、補貼、獎金等眾多“隱性收入”,成為這場改革的目標。這一舉措,撼動了長久以來的部門、級別和地區間公務員收入落差和工資外收入的隱性地域。
此外,上海、武漢、廣州等地,也相繼成為推行公務員“陽光收入”制度的城市。
但是,這些改革還是遇到不少人質疑。他們認為,如果只規范公務員津貼和補助,不規范“能力”,隱性收入還會通過津貼以外的方式來實現,比如奢華的職務消費,比如單位代替員工繳納個稅,也是一種手段。
“這種改革不能徹底杜絕非陽光部分的繼續獲取,還容易讓那些既有權力,又有地位,還有職務消費的公務員,把過去的非法所得合法化,擴大他們與其他人的收入差距。”楊鐘紅副教授認為。
不少受訪者認為,只要預算外資金依舊泛濫,那么,規范公務員隱性收入的意義就不大,甚至完全不可能實現。
資料顯示,我國2006年預算外資金總量,與3.9萬億元的國家財政收入不相上下,而其中各級政府部門的行政收費占到總預算外資金的1/4多。換言之,公務員隱性收入泛濫只是一種表象,預算外資金泛濫才是問題的根本。
消除預算外資金是根本
受訪的多位專家認為,要真正規范公務員隱性收入,有效途徑是把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政府預算控制,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杜絕預算外資金,公務員收入由國家統一劃撥。
據了解,西方國家普遍通過立法縮小職工收入差距。比如,美國為了抑制公務員工資的過快增長,制定了《聯邦工資比較法》,嚴禁不合理收入,所謂不合理收入,既包括工資收入也包括工資外隱性收入。類似這樣的法律還有德國的《聯邦工資法》、日本的《一般職工工資法》,等等。
賈康研究員則建議,“首先,逐步提高公務員正規渠道的薪酬水平。同時逐步壓縮、歸并那些細碎、煩瑣的具體標準,適當拉開薪酬檔次,合理體現薪酬中崗位、年功、業績等不同要素。其次,大力減少和消除正規渠道之外五花八門、各顯神通的現金與實物發放,把暗賬翻明,建立有效的監督制度和協調各部門、單位發放總水平的調控制度。第三,協同公共財政的預算管理改革,把公務員收入分配納入部門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走上國庫集中支付、全過程接受監督的制度軌道。第四,與政府系統現存事業單位的改革相配合,逐步使公務員薪酬與今后仍需由財政提供經費的少數事業單位人員的薪酬,以及應當社會化、企業化事業單位人員的薪酬各行其道,各自形成規范的制度與合理的機制。”
“公務員工資改革的總體取向,應該是杜絕公務員法外收益。”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鄒瑾律師認為,“這就需要建立、健全國家公務員收入監管機制,未經全國人大或者地方人大批準,行政單位不得擅自分配預算外資金,確保公務員收入來源的合法性和惟一性。”
同時,“積極創造實施財產、收入公開等制度的條件,對公務員尤其是高級公務員,實行充分的財產申報制度”,尹韻公研究員認為,“要切實加強人大的監督作用,逐步擴大社會監督,對公務員收入形成更加有力的外部監控。”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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