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昨日公布的 《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對烈士遺屬發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的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
意見稿還規定,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條件或者錄用為公務員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批準其服現役或錄用為公務員。對烈士遺屬分別在醫療、入學、就業、住房、養老等方面給予優待。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范圍內為烈士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安放骨灰、埋葬遺體。
另外,意見稿將“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后人楷模的”列為評定烈士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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