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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教師管理制度
(十一)加強教師資源配置管理。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對農村邊遠地區實行傾斜政策。研究制定高等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完善學校編制管理辦法,健全編制動態管理機制,嚴禁擠占、挪用、截留教師編制。國家出臺幼兒園教師配備標準,各地結合實際合理核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建立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校長輪崗交流機制,促進教師資源合理配置。大力推進城鎮教師支持農村教育,鼓勵支持退休的特級教師、高級教師到農村學校支教講學。
(十二)嚴格教師資格和準入制度。修訂《教師資格條例》,提高教師任職學歷標準、品行和教育教學能力要求。全面實施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注冊制度。完善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標準。健全新進教師公開招聘制度,探索符合不同學段、專業和崗位特點的教師招聘辦法。繼續實施并逐步完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探索吸引高校畢業生到村小學、教學點任教的新機制。
(十三)加快推進教師職務(職稱)制度改革。分類推進教師職務(職稱)制度改革,完善符合各類教師職業特點的職務(職稱)評價標準。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職稱)系列,探索在職業學校設置正高級教師職務(職稱)。研究完善符合村小學和教學點實際的職務(職稱)評定標準,職務(職稱)晉升向村小學和教學點專任教師傾斜。城鎮中小學教師在評聘高級職務(職稱)時,要有一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經歷。支持符合條件的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兼職教師申報相應系列教師專業技術職務。
(十四)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部署,按照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完善以合同管理為基礎的用人制度,實現教師職務(職稱)評審與崗位聘用的有機結合,完善教師退出機制。鼓勵普通高中聘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社會團體等機構的專業人才擔任兼職教師。完善相關人事政策,鼓勵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聘請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等擔任專兼職教師。探索更加有利于促進協同創新、持續創新的高等學校人事管理辦法。完善外籍教師管理辦法,吸引更多世界一流的專家學者來華從事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有計劃地引進海外高端人才和學術團隊。
(十五)健全教師考核評價制度。完善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的教師考核評價標準,探索實行學校、學生、教師和社會等多方參與的評價辦法,引導教師潛心教書育人。嚴禁簡單用升學率和考試成績評價中小學教師。根據不同類型教師的崗位職責和工作特點,完善高等學校教師分類管理和評價辦法;健全大學教授為本科生上課制度,把承擔本科教學任務作為教授考核評價的基本內容。加強教師管理,嚴禁公辦、在職中小學教師從事有償補課,規范高等學校教師兼職兼薪。
五、切實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和待遇
(十六)完善教師參與治校治學機制。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決策的合法權利。完善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發揮好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校長負責制,實行校務會議等制度,完善教職工參與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學術研究以及學校管理中的作用。完善教師人事爭議處理途徑,依法維護教師權益。
(十七)強化教師工資保障機制。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健全符合教師職業特點、體現崗位績效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實施工作,按照“管理以縣為主、經費省級統籌、中央適當支持”的原則,確保績效工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實行工資傾斜政策。推進非義務教育教師績效工資實施工作。
(十八)健全教師社會保障制度。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部署,推進教師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按規定為教師繳納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中央在基建投資中安排資金,支持加快建設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學校教師周轉宿舍。鼓勵地方政府將符合條件的農村教師住房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統籌予以解決。
(十九)完善教師表彰獎勵制度。探索建立國家級教師榮譽制度。繼續做好全國模范教師和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表彰工作,對在農村地區長期從教、貢獻突出的教師加大表彰獎勵力度。定期開展教學名師獎評選,重點獎勵在教學一線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研究完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鼓勵各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師表彰獎勵工作。
(二十)保障民辦學校教師權益。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管理相關制度,依法保障和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在培訓、職務(職稱)評審、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民辦學校應依法聘用教師,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時兌現教師工資待遇,按規定為教師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為教師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