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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采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強化對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試點學校學生基本信息與學籍變更情況進行審核,認真核對電子與紙質檔案材料,重點是營養改善補助資金、受益人數、各類供餐模式人數以及“一補”人數。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大監管和查處力度,凡虛報、冒領、套取專項資金的,將予以收回,并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作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