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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 實名制學生信息實行分級錄入、分級審核。學校和學生基本信息由學校負責組織采集和錄入,經系統查重和審核,報縣級教育部門確認入庫,縣級教育部門要為學校錄入信息提供支持與保障。
在初始使用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時,學校應及時錄入當前所有在校學生的基本信息。在每年9月20日之前,學校應完成新生信息的錄入與核對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應根據學生基本信息變動情況,及時在系統中更新。因學生學籍變更造成受益人數變化時,學校應及時上報,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后對系統數據進行相應更改。學生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等關鍵信息采用“到期即鎖”的方式進行管理,鎖定后如需更改,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后報縣級教育部門批準,方予更改。
第十五條 學生因轉學、休學、畢業等原因發生學籍變更離校的,從變更之日起不再在原學校享受營養補助。從其他學校轉入試點學校的學生,應享受營養補助。
第十六條 學校于每年9月25日前打印受益學生花名冊,經學生監護人簽字,學校蓋章,報縣級教育部門審核后,送縣級學生營養辦備案。
第十七條 學校于每年9月25日前按照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的要求上報常規報表至縣級學生營養辦。由縣、市審核匯總后報省級學生營養辦,各地省級學生營養辦于每年10月中旬前將電子數據和書面報表匯總上報教育部、財政部。教育部、財政部復核后,對各地營養改善補助資金進行撥付。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學生營養辦要定期對統計數據進行全面分析,并供有關部門共享。數據分析應參考統計、計生等部門的統計信息。
第五章 條件保障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試點學校應建立涵蓋信息采集、錄入、審核、存儲、變更、統計等各環節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使學生信息管理科學規范。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試點學校要加強隊伍建設,積極創造條件,強化對相關管理人員的業務指導與技術培訓,組織開展經驗交流與研討,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經費保障制度。地方各級政府要將建立與維護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所需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確保落實。學校應配置必要設備,以順利實施建檔、采像、變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條 要建立健全集中統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信息安全管理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人防和技防相結合,切實加強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條 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創設良好基礎網絡環境;優化系統功能、最大限度減少系統自身安全隱患;規范系統訪問權限管理,各用戶在業務授權范圍內使用系統,嚴禁越權操作;建立數據備份與恢復、安全應急響應等制度辦法,開展經常性的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切實消除隱患。
第二十四條 促進信息有效利用與安全管理協調統一。嚴格禁止學生信息用于商業用途,未經上級教育部門批準,不得公開、提供、泄露、擴散學生相關信息。對擅自公開、提供、泄露、擴散學生相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