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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教辦[20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糾風辦、監察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糾風辦、監察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務局、審計局、新聞出版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關于繼續深化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現就做好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堅持標本兼治、糾建并舉,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積極推進源頭治理,維護教育公平,為《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實施提供有力保證。
二、主要任務
(一)切實做好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好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項政策,確保2012年如期實現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GDP4%的目標。建立健全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實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兩免一補”資金,中職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等在內的各項教育惠民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擠占、截留、挪用和騙取教育經費的,要嚴肅查處,確保各項教育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和有效使用。
2012年要把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執行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中之重,組織力量對開展試點工作的中西部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的680個縣(涉及22個省份)進行全面檢查,重點對組織領導機構和責任體系建立,實施方案制定,資金、食品安全、食堂(伙房)建設、招投標管理和信息公開等方面制度建設,專項資金落實等情況進行集中檢查。要建立完善監管體系,對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促進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要建立問責制度,對實施計劃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堅決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關于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要求和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計署《關于印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號),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盡快出臺本地區(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的實施方案。要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戰略性目標同當前治理擇校亂收費的階段性任務結合起來,建立健全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責任機制,對中心城市的擇校熱點地區和學校要個別指導、跟蹤監督,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和城鄉薄弱學校的扶持,均衡配置義務教育資源。嚴格規范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秩序,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科學合理地劃分學區,加強學籍管理,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收學區內學生的比例不得低于當年招生人數的90%,規范特長生招生,制止通過招收特長生方式收費的行為,制止公辦學校以民辦名義招生和收費的行為。嚴禁舉辦“占坑班”(通過參加培訓獲得入學便利),嚴禁組織任何形式的入學考試,嚴禁地方政府、有關單位和學校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
(三)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發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發[2011]12號),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關于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出版總署、教育部《關于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監管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975號)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出臺實施方案,加強對教輔材料出版、印制、發行等環節的監管,重點是加強出版、發行、印刷中小學教輔材料單位的資質管理,加強內容質量、編校質量、印裝質量檢查,嚴厲打擊非法出版和侵權盜版,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教輔材料市場;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政策公開、程序公正、過程透明的原則,組織成立評議委員會,對進入本省中小學校的教輔材料進行評議、公告;加強對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監管,對于進入各省評議公告的教輔材料實行政府指導價,切實落實并完善價格公示制度;認真貫徹落實 “一教一輔”和自愿購買原則,嚴禁進校推銷和強制購買,做好無償代購服務,有條件的地方要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免費教輔材料。加強檢查監督,嚴禁各級行政部門組織編寫或參與編寫中小學教輔材料;嚴禁各級負責實施考試命題、監測評價的單位組織編寫或參與編寫供中小學生有償使用的同步練習冊。
(四)加強對幼兒園收費行為的監管。各省(區、市)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研究制定本省的實施細則,明確本地區幼兒園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幼兒園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與入園掛鉤的費用,嚴禁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家長在保教費外另行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