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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
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
教財〔20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直屬事業單位: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發布施行,對于指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入發展,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全面貫徹落實《規定》,進一步做好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學習,全面貫徹落實《規定》
《規定》是以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為依據的專門規定,是指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綱領性文件。要深入學習,提高認識,認真貫徹,不斷深化經濟責任審計。要充分認識到深化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干部管理和監督,推進黨的建設科學化的重要途徑;是促進領導干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保障;是加強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重要措施;是規范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的重要舉措。
近年來,教育系統積極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取得了一定成效,對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要認真總結經驗,找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根據《規定》精神,完善和修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規章制度。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二、明確經濟責任,加大審計力度
《規定》明確了經濟責任的內涵,界定了被審計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對存在問題所應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各級領導干部要了解和掌握經濟責任內涵,明確應當履行的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相關的責任和義務,牢固樹立責任意識。
各地、各高校(單位)要根據《規定》將應審計對象全部納入審計范圍,同時,可以在其任職期間進行任中審計,建立和完善重大項目資金使用全過程審計監督制度,更加有效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三、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根據《規定》,各地、各高校(單位)要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確定審計內容。
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對下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同時要在審計內容基礎上關注領導干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本單位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
四、公布審計結果,嚴格責任追究
按照《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等。
從2011年開始,對所屬高校、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的審計結果,視不同情況采取通報、公告和重大問題向黨組織匯報等形式,提高審計工作和審計結果透明度,推動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得到整改。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責任人,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或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要專門研究處理。對違紀違規行為,依據有關規定,做出處理、處罰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要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罰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五、加強審計機構和隊伍建設
要進一步健全教育審計機構,配備與本單位審計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審計人員。特別是規模較大、資金量較多的單位要重視和加強審計機構和審計隊伍建設,為開展審計工作提供基本保證。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較強的工作,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養,努力提高審計人員思想素質和專業能力。要建立教育內部審計管理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認真執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和教育內部審計規范,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發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重大審計情況及時報送我部財務司;部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要將半年期的審計情況于當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報送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