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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生稟賦、后天教育以及出身等主客觀因素,真正意義上的起點平等永遠是不可能實現的,我們唯一可以做到的就是規則平等,用程序正義保障結果平等——實質正義。規則平等的底線是以一視同仁的死規則,保障最原始的結果公平。就像撐竿跳高,一根標桿插到底,勝者為王,英雄不問出處。具體到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聘用),最基本的規則平等就是公平、公正、不歧視地設置任用條件,讓“官二代”、“富二代”、“窮二代”在公平的游戲規則下角逐,憑實力尋找改變自己命運的機會。
更進一步,我們還應不為規則平等所拘,對規則平等進行矯枉過正式的暫時性修改,旨在對弱勢群體的利益予以恰當補償和適度傾斜,這種行為超越刻板的程序正義,為的是追求實質正義最大化,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美國在上世紀六十年代通過“肯定性行動”法案,規定在升學、就業、晉升、頒發獎學金以及接受政府貸款和分配政府合同時,在競爭能力和資格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情況下,黑人、少數族裔以及婦女有被優先錄取、晉升或優先得到貸款和政府合同的權利。
倘若人事招考制度能夠限制權力壟斷性和擴張性,破除權力特殊化和等級化,廢止職務終身制和世襲制,而予以寒門子弟適度的傾斜,為他們提供更多階層升遷的機會,對社會公平、公正與和諧都將大有裨益,這種規則平等的犧牲才有價值。當然,這是一種理想狀態,雖難至,心往之。(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