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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昨日上午,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首次審議了《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草案)》——披著捐資助學外衣的“擇校費”、教師有償家教等社會熱點問題草案都有涉及。草案規定,學校禁收“擇校費”和禁止有償家教。
在審議時,不少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對推動公平教育的目標和方向不容置疑,但法規操作落實起來尚有難度。截至目前,我市共有義務教育學校8133所,在校生達到了340.95萬人。
焦點一:擇校費
草案內容: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擇校費和借讀費。
“大家都說房價漲得快,我說房價沒有小學擇校費漲得快。”昨日,家住華宇名都的楊女士說,姐姐的兒子就讀一名校時繳了2.8萬擇校費,四年后,自己的兒子就讀同一學校時,擇校費漲到了4萬,據說今年漲到了5.5萬。其實,擇校費是大家的口頭語,在學校開具的收據上則是另一個叫法——捐資助學費。
記者調查發現,主城區小學的“擇校費”價碼各不相同,各學校根據自己的名氣、地位和口碑,制定了相應的收費標準。每個區內較好的小學,一般在3萬元~3.5萬元,全市內有名的小學一般在4萬元~4.5萬元,最高的達到5.5萬元。主城區每個區較好的中學,“捐資助學費”在1.8萬元到3萬元之間,幾所名校的初中,一般都在3.5萬元左右。
觀點:禁“擇校費”是空話?
市人大教科文衛委負責人稱,在對我市義務教育條例進行民意調查時,市民對擇校費反映強烈,要求對其進行立法規范,禁止義務教育學校收取擇校費。
“但不少學校稱自己并未收取擇校費,而是家長自愿捐資助學。”該負責人表示,我們的法律法規不能禁止捐資助學啊,所以在草案中將其稱為擇校費。我們認為通過向優質學校捐資以獲得子女就讀優質學校的名額,這種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費”與純粹資源向義務教育捐款性質完全不同,實質就是“擇校費”。
市人大教科文衛主任委員高進進在分組審議時認為,目前優質教育資源還比較緊張,社會上有擇校的需求,一時間難以禁止擇校,草案中所寫的實施義務教育不收“擇校費”,很長一段時間內還可能是一句空話,有關部門不如將這些費用統籌起來,用于扶持薄弱學校,縮小學校之間的差距。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余遠牧說,其實擇校費就是亂收費,而且“擇校費”是社會約定俗成的叫法,上位法無此稱謂,寫進法律不妥,改為禁止各種名目亂收費便可。
回應:不用經濟杠桿如何確定
市教委有關負責人昨日回應稱,少數學校集中了優勢教育資源,這是特定歷史背景造成的。他坦承,這種情況還將在一定時期存在,因此,“擇校費”一段時期還無法杜絕。我市某名校校長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只要教育資源不均衡,擇校就避免不了。“在擇校還無法消除的背景下,每年都會有大量學生擇校,如果不用捐資助學費這個經濟杠桿,學校如何決定誰來讀,誰不讀?”他說,計劃外多收的學生,國家是沒有撥款的,學校需要給他們配備教育資源,經費都來自于擇校費。
焦點二:有償家教
草案內容:在職教師不得舉辦、參與舉辦學生有償培訓補習活動。
冉女士的兒子就讀于九龍坡區一所小學。“我最怕接到老師喊補課的電話”,冉女士說,“兒子成績還不錯,沒得必要補課,但是老師喊了不補又會得罪老師,只好繳錢去補課。”
禁止教師進行有償家教,我市不斷出臺文件對此進行了規范,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部分中小學教師與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聯合,教師出面招生,在培訓機構上課,由培訓機構給教師提成,這已經成為一些教師發家致富的手段。
觀點:補課不能全怪教師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楊丹是重慶大學副校長。他說,教師補課,看起來是教師賺了學生的錢,但其實深層次的原因是整個學生評價制度造成的。
“有些學生是有補課需求的,因為他們要考試而且要考好啊”,楊丹說,教育問題需要從整體上去協調,不能把一些熱點問題的原因全部歸結于教師。
回應:周末及下班后可兼職
市教委副主任趙為糧說,草案禁止教師有償家教。但在周末休息日,以及8小時工作時間以外,屬教師自己的時間,到校外兼職兼課應該是可以的。
觀點集萃
義務教育不一定非讀9年
草案16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達到九年義務教育程度,學校頒發畢業證。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馮文二認為,經常在媒體看到,一些“神童”讀書跳級。法規要求“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才拿畢業證”的規定過于呆板。建議直接表述為“達到9年義務教育程度,就發畢業證”,這利于個性化學生的發展。
用法規規范學前教育
“現在群眾反映最大的,是義務教育之外的教育。”列席會議的渝北區人大副主任胡明友說,兩頭的教育會把一個家庭讀窮,特別是學前教育,比大學教育還要貴。既然學前教育存在不少問題,就要納入規范范圍。
大班小班標準要明確
草案23條二款規定,嚴格限制大班教學,鼓勵學校實施小班教學。
“大班、小班的人數標準是多少,有無明文的規定?”對該款,馮文二提出質疑,法律這種模糊表述是否恰當。
據悉,目前,一個班通常按45人編排。按約定而成的通俗提法,大班額大大超過45人以上的班級,而對“小班額”則沒有統一說法。
不勝任教師也可下崗
草案38條規定,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調離教師崗位。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徐仲偉說,將這類教師調離教師崗位,學校只有安排到后勤,矛盾很多。他建議,教師也應有下崗機制。不能勝任教育工作的,留在教育單位的價值和意義也不大。
下鄉支教改為強制性規定
草案規定,主城區城鎮學校新招聘錄用的教師任教兩年后,應當到邊遠區、民族地區的農村學校或者城鎮薄弱學校支教兩年,其他區縣城鎮學校新招聘錄用的教師任教兩年后,應當到本行政區域內相對邊遠的農村學校支教兩年。
趙為糧說,上升為法律后,城市新進教師到農村或邊遠地區支教兩年,就屬強制性規定。本組稿件由記者 聶飛 金蓉 采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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