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待遇與權利
第十三條學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應充分發揮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聽取班主任意見。
第十四條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課時工作量,確保班主任做好班級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班主任津貼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在績效工資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傾斜。對于班主任承擔超課時工作量的,以超課時補貼發放班主任津貼。
第十六條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第五章 培養與培訓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制訂班主任培養培訓規劃,有組織地開展班主任崗位培訓。
第十八條教師教育機構應承擔班主任培訓任務,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教育中應設立中小學班主任工作培養方向。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建立科學的班主任工作評價體系和獎懲制度。對長期從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定期予以表彰獎勵。選拔學校管理干部應優先考慮長期從事班主任工作的優秀班主任。
第二十條學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檔案,定期組織對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聘任、獎勵和職務晉升的重要依據。對不能履行班主任職責的,應調離班主任崗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各地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中小學班主任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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