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東良鄉(xiāng)一位女生今年報考了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在政審過程中,卻被當?shù)嘏沙鏊嬷捎谒赣H曾因上訪被拘留過3天,所以不予蓋章。無獨有偶,河北省廊坊市永清一中考生扈佳佳也因為父母曾被治安拘留,結(jié)果政審被卡,上軍校的夢想最終破滅。有關專家認為,應嚴格政審適用,調(diào)整其中造成身份歧視的相關規(guī)定。
新聞聚焦
上訪者女兒政審被卡
河北隆堯縣東良鄉(xiāng)村民馮五誠的女兒今年參加高考,并報考了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但當?shù)嘏沙鏊蝰T五誠曾上訪被拘,告知無法在政審表上蓋章。
得知自己上訪連累女兒,馮五誠感到十分不解:“上訪并不是違法的事,即使有錯,也是我個人的錯,不能連累女兒。”此事經(jīng)媒體曝光,引起了當?shù)鼐礁邔宇I導的重視,事件出現(xiàn)轉(zhuǎn)機。6月19日下午,在政審截止前,馮五誠的女兒終于獲得了河北隆堯縣公安局開具的高考學生政審合格證明,東良鄉(xiāng)派出所派出專車去隆堯縣公安局替這個女生辦理了手續(xù),讓她順利地趕上了最后一天的面試。
而另一位考生的“軍校夢”卻終于破滅。據(jù)《中國青年報》報道,河北省廊坊市永清一中考生扈佳佳原本立志報考軍校,讓她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她的政治考核表最終被卡在了派出所,失去了體檢和面試資格,不想進入其他二本高校的扈佳佳不得不痛苦地作出復讀一年的決定。扈佳佳說,派出所不給蓋章的理由是她父親扈振營和母親段書芝被治安拘留過,不符合政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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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第一名難過政審關
2006年11月,浙江省文成縣向社會公開招考公務員。浙江理工大學大四學生蘭瑞峰報考了公安機關計算機類職位,獲得了筆試第二名、面試后綜合成績第一名的成績,但因為政審結(jié)論不合格,蘭瑞峰的擬錄公務員資格被取消了。
蘭瑞峰政審“不合格”的原因,是他的一個舅舅因濫伐林木罪正被執(zhí)行緩刑。
文成縣人事局不錄用蘭瑞峰的依據(jù)是1996年人事部、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其中有規(guī)定:考生有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蘭瑞峰在招考期間,他的舅舅正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屬于正在服刑,而且人事局認為蘭瑞峰的舅舅屬于對蘭瑞峰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
蘭瑞峰對文成縣人事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公務員資格,但兩審均遭敗訴。
專家觀點
家長被拘不能成為考生政審被卡的理由
扈佳佳的事情被報道后,當?shù)嘏沙鏊L表示,不蓋章是因為沒有看到具體文件。而實際上,根據(jù)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2004年頒布的《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guī)定》, “父母被治安拘留”并不屬于“不符合征集服現(xiàn)役政治條件情形”。
有關專家表示,政審制度在中國社會存在多年,如果將其嚴格限制在特定范圍內(nèi),當然無可厚非。現(xiàn)在的高考招生當中,大規(guī)模的政審都已經(jīng)廢止了,特殊的學校,諸如軍校和警校,需要對考生個人資料進行必要審核,是可以理解的。
可是,如果將政審的對象不受約束地擴展,將政審的效果不受約束地泛化,與無關問題連接起來,那政審的性質(zhì)就會發(fā)生蛻變。基層派出所以考生家長曾因上訪被行政拘留為由,不讓考生通過政審,似乎多少有些懲戒的意思在里頭。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認為,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對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群眾上訪是行使憲法規(guī)定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的體現(xiàn)。公民因為上訪,公安機關對其子女不通過政審,實際上是對行使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的公民進行變相打擊報復,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以父母上訪為由對學生不通過政審,在某種意義上,是在以公民的子女為人質(zhì),脅迫他們的父母,使他們不敢行使申訴、控告、檢舉權利。這實際上是變相剝奪公民的申訴、控告、檢舉權利,值得警惕!
政審“株連”就是制造身份歧視
目前招收警察,直系血親有違法犯罪記錄的基本免談。有人認為,這樣規(guī)定雖然有些不近人情,但也是為了保護更多人的利益。而法律人士認為,這樣的招錄行為存在重大缺陷,是在制造身份歧視。
專家質(zhì)疑,《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中關于親屬犯罪就不能當警察的規(guī)定不能適應時代發(fā)展的需要。人是獨立的,行為由法律制約,現(xiàn)代法治理念要求個人法律責任只能由自己承擔,不能讓其他人來承擔,即使在最嚴厲的刑事犯罪領域,也都嚴格奉行“罪責自負”的原則,即使是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也不允許株連到無辜的親友。
況且,現(xiàn)代法治理念要求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只要受到公正合法的裁判,那么犯罪行為人按照國家的處罰服完刑,其社會危害性就應該消除,國家不能再給予不合理的責任承擔。服完刑后表現(xiàn)良好,也就說明當初的社會危害性已經(jīng)消除,國家不應該讓其親屬再承受不利的法律責任,要犯罪行為人的親屬為其行為負責,這顯然不符合現(xiàn)代法治精神。
下位法和上位法沖突時應適用上位法
從立法目的來看,之所以限定人民警察或者公務員報考條件,是為了保證報考者錄用以后能夠更好地履行公職。依據(jù)相關法律,公務人員招錄應該對考試成績優(yōu)秀并進入考察范圍的人選全面考察,考察應當做到全面、客觀、公正。
如果以報考者有個舅舅正在服刑,或者其父母曾被拘留來作為一票否決的依據(jù),既不全面,也不客觀,更談不上公正,而且這與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zhì)、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毫無關系。因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的具體規(guī)定本身就與《人民警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法》相矛盾,屬于政府部門規(guī)章和國家法律沖突的問題,按照我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下位法和上位法沖突時,應適用上位法。
人的出身無法選擇,誰愿意成為罪人之后?糾結(jié)于考生是否有一個干凈的政治出身,并因為他的親人違法犯罪就歧視他,其實是在以政審的名義制造身份歧視。因此,政審的內(nèi)容應該變得寬容和多元,政府應該用人以才,并致力于消除就業(yè)歧視,不應該出現(xiàn)家族“株連”的情況。 J179
法律速答·勞動
問:單位內(nèi)部規(guī)章制度能作為判案的依據(jù)嗎?
答:有些勞動糾紛,規(guī)章制度對判決的結(jié)果能夠起到關鍵作用,但前提是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guī)定對單位內(nèi)部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有非常明確的要求,一是要通過民主程序,二是要公示讓勞動者知道。
問:在訴訟中對作為原告的員工有利的證據(jù),被告用人單位是不是也必須出示?
答:要根據(jù)員工的請求來決定舉證責任在哪一方。比如,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就要負舉證責任。
問:我在一家股份公司上班,公司改制,我所在的工作部門被撤消,公司要求我辭職或者去子公司工作。可是我并不想去子公司上班,難道只能辭職嗎?
答:如果你不同意到子公司工作,你的單位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你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而不是讓你提出辭職。
問:我們單位采取末位淘汰制,能這樣解雇員工嗎?
答:用人單位應該對處于末位的職工進行培訓或調(diào)換崗位,在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后,該職工還是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問:我的試用期已滿,用人單位是否還能夠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答:對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用人單位不能再以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問: 我們單位沒有給我上工傷保險,工傷待遇由誰負責呢?
答: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的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由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李松律師解答) 林靖-本報記者 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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