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莉)近日,教育部通過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www.jsj.edu.cn/)公布截至2009年2月底經資格認定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等核心資質情況。
教育部提醒,通過中介機構辦理留學時,應查驗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資格認定書”以及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允許其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業務的“營業執照”,并核對其核心資質。簽署出國留學服務合同時,除了要將涉及雙方利益的核心內容寫入合同外,還應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學中介機構名稱是否與其“資格認定書”上的名稱相符;繳付有關費用時,應索要有效發票或蓋有企業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