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萬方公司和諸多碩博士因論文著作權引發糾紛的“對決”中,萬方公司辯稱: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寄送博士和碩士學位論文的通知》,中信所系國家法定的學位論文保藏和服務機構,有權利和義務對各學位授予單位寄送的學位論文進行文獻庫的開發建設,以履行國家賦予的法定職責。萬方公司受中信所的委托進行學位論文數據庫的開發建設,實則系履行國家賦予中信所的法定職責的行為。
萬方公司所稱的一紙通知,是指其在法庭出示的一份“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文件(84)學位辦字011號”文件。其內容如下:
各學位授予單位: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曾于一九八三年三月發出(83)學位辦字003號文,要求各學位授予單位將已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分別寄送北京圖書館和國家科委科技情報研究所。經了解,有些單位沒有按期送交論文。
為了充分發揮我國博士和碩士學位論文的作用,做好學位論文的保管和交流,國家科委科技情報研究所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情報研究所,將分別建立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方面的博士和碩士學位論文文獻庫,供各單位查閱使用。請你們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已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和摘要(每人各一份),寄北京圖書館采訪部(北京文津街七號)外,并將已通過的全部博士和碩士學位論文和摘要(每人各一份),按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兩大類,于今年上半年分別寄中國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國內文獻館(北京和平街北口)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情報研究所圖書資料室(北京建國門內大街5號)。今后,請你們在學位論文通過后的半年內集中寄一次,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此事。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
這份被法院查明、連被告對其真實性都“無異議”的“(84)學位辦字011號”文件到底是否存在?是否是有關部門賦予的“法定職責”?在隨后的調查中,中國青年報記者向國務院學位辦、教育部辦公廳檔案處進行了求證。
在國務院學位辦,工作人員李旭東在他的辦公室翻開一本厚厚的有關匯集學位論文的書仔細查找。該書匯集了從1980年到1998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辦所下發的所有與學位論文有關的文件。在這本書中,李旭東沒有找到“(84)學位辦字011號”文件。
“能找到我肯定找”。李旭東說,如果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簽發的文件,只要是辦公室主任就可以簽發,但如果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必須要有主管學位工作的教育部副部長簽發才可以。
對“(84)學位辦字011號”文件的真實性,李旭東表示不好確定。他同時稱,即使是國務院學位辦下發的通知,也只是為了方便和學位授予單位溝通工作,并不存在“法定職責”一說。
在教育部辦公廳檔案處,記者拿著“(84)學位辦字011號”文件的復印件,向一名劉姓工作人員求證。這名工作人員打開檔案柜,仔細查找,也找不到與復印件相一致的原件。
由于這份文件的抬頭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文件”,劉姓工作人員說,如果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下發的文件,那么文件后面加蓋的應該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公章,而不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的公章。
這名工作人員有著多年的檔案管理經驗。他說,政府部門下發公文有嚴格規定,如果是“學位辦字”的文件,文號的頭應該是國務院學務委員會辦公室,而不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依我的經驗來看,這有可能是假的”
同樣,“(84)學位辦字”011號”文件中所提及的國務院學位辦公室曾于1983年發出的“83學位辦字003號文件”,記者在國務院學位辦和教育部辦公室廳檔案處也沒有查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的對學位論文的交存作出了規定:“已經通過的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論文,應當交存學位授予單位圖書館一份,已經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還應當交存北京圖書館和有關的專業圖書館各一份。”
依據此條例,碩士學位論文“交存”的對象是學位授予單位的圖書館。博士學位論文交存的對象除了論文授予單位外,還有北京圖書館(即現在的國家圖書館)及“有關的專業圖書館”。至于“有關的專業圖書館”到底是指哪些?條例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太荒謬了!”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拿著“(84)學位辦字011號”文件仔細看了看說,“即使是這份通知,也只是講了保管和交流,怎么保管和交流一下子就變成了開發建設?就成了履行法定職責?這個有點太夸大了。”(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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