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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三十二)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實施本行動計劃的主體,要于2016年底前分別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各省(區、市)工作方案報國務院備案。(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十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部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國務院報告。(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三十四)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要帶頭落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參與)
(三十五)嚴格評估考核。實行目標責任制。2016年底前,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省(區、市)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組織部、審計署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省(區、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地市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參與)
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提高環境質量是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務艱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清形勢,堅定信心,狠抓落實,切實加強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如期實現全國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確保生態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各類自然生態系統安全穩定,為建設美麗中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