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二十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二十二)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各省(區、市)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底前完成。規劃報環境保護部備案。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要率先完成。(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十三)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各地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在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區域優先組織開展治理與修復;其他省份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2017年底前,出臺有關責任追究辦法。(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參與)
(二十四)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向環境保護部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各省(區、市)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2017年底前,出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參與)
八、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二十五)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科研資源,開展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等方面基礎研究。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強化衛星遙感技術應用,建設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科研基地。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科技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林業局、中科院等參與)
(二十六)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建立健全技術體系。綜合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區域代表性,針對典型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分批實施20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據試點情況,比選形成一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加快成果轉化應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建成以環保為主導產業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一批成果轉化平臺。2017年底前,發布鼓勵發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術裝備目錄。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科技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中科院等參與)
(二十七)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成熟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