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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開展了哪些工作?
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晚。從總體上看,目前的工作基礎還很薄弱,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尚未形成。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我國科學家開始關注礦區土壤、污灌區土壤和六六六、滴滴涕農藥大量使用造成的耕地污染等問題。“六五”和“七五”期間,國家科技攻關項目支持開展農業土壤背景值、全國土壤環境背景值和土壤環境容量等研究,積累了我國土壤環境背景的寶貴數據,在此基礎上制訂并于1995年發布了我國第一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近年來,我國土壤環境問題日益凸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有關部門和地方積極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一是組織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掌握了我國土壤污染特征和總體情況;二是出臺一系列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土壤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體系;三是開展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修訂工作,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四是制定實施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啟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項目;五是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面推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7、《土十條》編制的總體考慮是什么?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底線思維。與大氣和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防治工作起步較晚、基礎薄弱。為此,我們重點在開展調查、摸清底數,推進立法、完善標準,明確責任、強化監管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同時,提出要堅決守住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土壤環境質量底線。
二是堅持突出重點、有限目標。國內外實踐表明,解決好土壤污染問題需要付出長期艱苦的努力。針對當前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立足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土十條》以農用地中的耕地和建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為重點,明確監管的重點污染物、行業和區域,嚴格控制新增污染,對重度污染耕地提出更嚴格管控措施,明確不能種植食用農產品,其他農作物不是絕對不能種;對于污染地塊,區分不同用途,不簡單禁用,根據污染程度,建立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同時緊扣重點任務,設定有限目標指標,以實現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
三是堅持分類管控、綜合施策。為提高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分為三個類別,分別實施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等措施;對建設用地,按不同用途明確管理措施,嚴格用地準入;對未利用地也提出了針對性管控要求,實現所有土地類別全覆蓋。在具體措施上,對未污染的、已經污染的土壤,分別提出保護、管控及修復的針對性措施,既嚴控增量,也管好存量,實現閉環管理,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