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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禁止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互聯網應用服務中發布危險物品信息及建立相關鏈接。
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發布的危險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誘導非法購銷危險物品行為的內容。
第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
第十二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接入網站及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對發布信息進行巡查,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危險物品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各級公安、網信、工業和信息化、電信主管、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監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完善危險物品從業單位許可、登記備案、信息情況通報和信息發布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共同防范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四條違反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危險物品內容的信息,或者故意為制作、復制、發布、傳播違法違規危險物品信息提供服務的,依法給予停止聯網、停機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等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在互聯網上違法違規發布危險物品信息和利用互聯網從事走私、販賣危險物品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