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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危險物品信息,是指在互聯網上發布的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信息,包括危險物品種類、性能、用途和危險物品專業服務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向電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并按照《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持從事危險物品活動的合法資質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接受網站安全檢查。
第六條危險物品從業單位依法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后,可以在本單位網站發布危險物品信息。
禁止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信息。
第七條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與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不得為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或者未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的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提供接入服務。
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危險物品從業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網站接入服務。
第八條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明可供查詢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從事危險物品活動的合法資質和營業執照等材料。
第九條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網站網頁顯著位置標明單位、個人購買相關危險物品應當具備的資質、資格條件:
(一)購買民用槍支、彈藥應當持有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