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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升鍋爐污染治理水平
按照全面整治小型燃煤鍋爐的要求,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禁止新建20噸/時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得新建10噸/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等地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得新建燃煤鍋爐。新生產和安裝使用的20噸/時及以上燃煤鍋爐應安裝高效脫硫和高效除塵設施。提升在用燃煤鍋爐脫硫除塵水平,10噸/時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開展煙氣高效脫硫、除塵改造,積極開展低氮燃燒技術改造示范,實現全面達標排放。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域的燃煤鍋爐,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20噸/時及以上燃煤鍋爐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納入國家重點監控名單的企業應按照要求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向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環保部門統一組建的平臺上公布監測信息。支持鍋爐能效測試機構開展鍋爐環保檢測工作,實施節能環保綜合檢測試點。鼓勵鍋爐制造企業提供鍋爐及配套環保設施設計、生產、安裝、運行等一體化服務。
(六)推動高效鍋爐產業化
加大對鍋爐節能環?;A性、前沿性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力度,攻克高效燃燒、高效余熱利用、自動控制、污染控制等關鍵技術,加強對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實施重大節能技術與裝備產業化工程,培育一批技術創新能力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品牌,融研發、設計、制造、服務于一體,具備核心競爭力的鍋爐生產企業成為行業骨干。以骨干企業為核心,促進產業要素集聚,發展一批高效鍋爐制造基地。
(七)推進燃料結構優化調整
落實《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加強煤炭質量管理,實現煤炭分質分級利用。加快制定鍋爐燃煤技術條件,提高燃煤品質及使用等級,推進煤炭清潔化燃燒。推廣使用洗選煤,燃煤鍋爐不得直接燃用高硫高灰份的原煤。在主要煤炭消費地、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和重要鐵路樞紐,建設大型煤炭儲配基地和煤炭物流園區,開展集中配煤、物流供應試點示范,提高煤炭洗選加工能力,推廣符合細分市場要求的專用煤炭產品,到2018年,配煤中心示范地區50%以上的工業鍋爐燃用專用煤。在燃氣管網覆蓋且氣源能夠保障的區域,可將燃煤鍋爐改為燃氣鍋爐;在供熱和燃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區域,可建設大型燃煤高效鍋爐或背壓熱電實現區域集中供熱,或改用電、生物質成型燃料等清潔燃料鍋爐。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規標準
適時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明確限制類、淘汰類爐型。加快制修訂相關法規標準,在鍋爐制造許可、使用登記、設計文件鑒定、制造監督檢驗和安裝監督檢驗等方面,增加節能的強制性要求;加快修訂工業鍋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等強制性標準,提高節能環保準入門檻;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制訂嚴格的懲罰措施。加快制修訂鍋爐水動力計算、熱力計算、煙風阻力計算、鍋爐選型及配套輔機選擇、經濟運行、能效測試評價方法等標準;加快制定燃煤質量分等分級系列標準。
(二)加大資金投入
按照事權與支出相適應原則,各級政府加大鍋爐能效標準制(修)訂,能效普查、測試和監測、信息管理以及宣傳培訓、執法檢查等相關工作支持力度,促進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提升工程工作。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引導企業、社會資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以市場為主的長效機制實施鍋爐節能技術改造。
(三)強化監督管理
充分發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節能監管體系、節能監察體系和環境監管體系的作用,研究建立安全、節能、環保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督執法機制,提升監管效能。嚴格落實能評和環評制度以及鍋爐設計文件鑒定、定型產品能效測試等制度,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節能減排要求的鍋爐。開展對鍋爐制造和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曝光違規企業,加大處罰力度。加強對煤炭質量的監督檢查,確保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銷售、使用的煤炭為低硫份低灰份的潔凈煤。
(四)落實工作責任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要切實加強工程的綜合協調,組織推動工程的落實工作,要將各地實施情況納入省級人民政府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強化評價考核。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做好高效鍋爐推廣、鍋爐節能改造工作,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負責做好落實鍋爐淘汰、鍋爐污染治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負責做好高效鍋爐產業化工作,國家質檢總局牽頭負責做好系統運行水平提升以及相關規范標準制修訂、測試監測工作,國家能源局牽頭負責做好燃料結構優化工作,國管局指導做好公共機構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提升工程組織實施工作。其他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工程取得實效。各地要把實施工程作為促進節能減排、推進大氣污染防治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扶持政策,狠抓落實,強化監管;要進一步細化和分解年度淘汰目標任務,加快推進集中供熱、鍋爐節能改造等工程建設。企業要強化主體責任,要嚴格遵守節能環保法規標準,增加資金投入,開展能效對標,確保完成任務。中央企業和公共機構要率先垂范,樹立行業標桿,發揮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