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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化流通領域改革開放
(二十八)建立分工明確、權責統一、協調高效的流通管理體制,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強化政策制定、執行與監督相互銜接,提高管理效能。加快流通管理部門職能轉變,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現代流通綜合試點,加強統籌協調,加快推進大流通、大市場建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糧食局)
(二十九)消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嚴禁阻礙、限制外地商品、服務和經營者進入本地市場。(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等部門負責)
(三十)嚴厲查處經營者通過壟斷協議等方式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一)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流通領域,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三十二)進一步提高流通產業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引進現代物流和信息技術帶動傳統流通產業升級改造。支持有條件的流通企業“走出去”,通過新建、并購、參股、增資等方式建立海外分銷中心、展示中心等營銷網絡和物流服務網絡。(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三)積極培育國內商品市場的對外貿易功能,推進內外貿一體化。(商務部牽頭)
八、制定完善流通網絡規劃
(三十四)制定全國流通節點城市布局規劃,做好各層級、各區域之間規劃銜接。(商務部牽頭)
(三十五)科學編制商業網點規劃,確定商業網點發展建設需求,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商業網點建設納入小城鎮建設規劃。各地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商業網點建設需求,做好與商業網點規劃的相互銜接。完善社區商業網點配置,新建社區(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區、棚戶區改造和舊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占社區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10%。嚴格社區商業網點用途監管,不得隨意改變必備商業網點的用途和性質,拆遷改建時應保證其基本服務功能不缺失。各地可根據實際發布商業網點建設指導目錄,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
九、加大流通業用地支持力度
(三十六)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流通業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流通業各類用地。鼓勵利用舊廠房、閑置倉庫等建設符合規劃的流通設施,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供應。鼓勵各地以租賃方式供應流通業用地。支持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流通業。依法加強流通業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義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閑置浪費。(國土資源部、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
(三十七)制定政府鼓勵的流通設施目錄,對納入目錄的項目用地予以支持。(商務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