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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放權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當前,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權責劃分總體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但也存在國務院部門管得過多過細問題,從而阻礙地方因地制宜主動開展工作。
這次改革提出推進向地方放權,既要下放投資和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也要減少專項轉移支付。
在此之前,行政審批權下放已進行過成功實踐。201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暫時停止了20項行政審批的實施。
這一改革立竿見影。當年年底,廣東省取消約170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審批事項,有效減少行政管制,降低創業門檻,充分釋放了各類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放權讓地方受益的同時,中央部門可以從繁雜的微觀事務中退出,將更多的精力放在強化宏觀管理上,為市場和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執行副會長高小平說,放權對政府的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政府要加大對經濟社會各方面的估量分析及科學預測,制定相應的方針、目標、政策和制度,為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