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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附錄2 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關政策規定
一、國家發改委《關于規范電站送出工程建設與投資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3]2346 號):
1、國家規劃內并執行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的電站項目1,
其電力送出工程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按照國家建設計
劃,與電站工程同步建成投產。電網企業對于電站送出工程的投
資成本,在國家對電網企業定價中,與其它電網項目一起,統籌
考慮補償。
2、發電項目投資方以自愿為原則,在服從國家電網建設規
劃的前提下,可以投資建設與該發電項目相關的專用送出工程,
擁有相應的產權,并將接入公用系統處作為結算點。
二、國家發改委《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發改能
源[2006]13號)規定:
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接入系統,由電網企業建設和管
理。對直接接入輸電網的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大
中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接入系統由電網企業投資,產權分
界點為電站(場)升壓站外第一桿(架)。對直接接入配電網的
太陽能發電、沼氣發電等小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接入系統
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發電企業(個人)經與電網企業協
商,也可以投資建設。
三、國家發改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利用煤層氣(煤
礦瓦斯)發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改能源[2007]721號)規
定:
電網企業應為煤層氣(煤礦瓦斯)電廠接入系統,提供各種
便利條件。原則上,由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電網至公共聯結點
的工程,由發電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電廠至公共聯結點的接入系統
工程。
四、國家發改委《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
(發改價格[2007]44號)規定:
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是指專為可再生
能源發電項目上網而發生的輸變電投資和運行維護費。接網費用
標準按線路長度制定:50公里以內為每千瓦時1 分錢,50-100
公里為每千瓦時2 分錢,100公里及以上為每千瓦時3 分錢。
五、國家電監會發布的《2009 年度全國電力交易與市場秩
序情況監管報告》和《2010 年度全國電力交易與市場秩序監管
報告》,相繼對發電企業自行投資或墊資建設配套送出工程并承
擔線損和維護費用的問題進行了披露,要求電網企業及時完成省
級以上直調電廠投資或墊資建設配套送出工程的摸底工作,并盡
快研究明確電廠自建送出工程資產評估及回購時間安排,暫時不
具備回購條件的,減免收取維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