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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出境檢驗檢疫
第十七條游艇離境時,應當在離境3小時前向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并辦理出境檢驗檢疫手續。辦理出境檢驗檢疫手續后出現人員變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24小時內不能離境的,須重新辦理。
游艇在入境口岸停留不足24小時出境的,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在辦理入境手續時,可以同時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八條辦理出境檢驗檢疫手續時,艇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出/入境游艇檢驗檢疫總申報單》、游艇操作人員及隨艇人員名單等有關資料。入境時已提交且無變動的,經艇方或者其代理人書面聲明,可以免予提供。
第十九條出境游艇經檢疫查驗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簽發《交通工具出境衛生檢疫證書》等證單。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游艇入境后,發現受染病人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艇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向到達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告,接受臨時檢疫。
第二十一條游艇在境內航行、停泊期間,不得擅自使用檢驗檢疫機構在艇上封存的物品。
游艇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等,艇方應當放置于密封的容器中,在離艇前應當實施必要的檢疫除害處理。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對游艇實施衛生監督,對衛生狀況不良和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檢疫性有害生物傳播擴散的因素提出改進意見,并監督指導采取必要的檢疫處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對游艇專用停泊水域或者碼頭、游艇俱樂部實施衛生監督,游艇俱樂部和艇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游艇停泊水域或者碼頭,滿足下列條件的,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可以在該水域或者碼頭實施檢疫:
(一)具有管理和回收游艇廢棄物、垃圾等的能力;
(二)具有對廢棄物、垃圾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能力;
(三)具備相關的口岸檢驗檢疫設施,滿足檢驗檢疫機構查驗和檢疫處理的需求。
第二十五條游艇在境內停留期間發生傳染病疫情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科學應對,妥善處置,防止疫情擴散傳播。
第二十六條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在游艇碼頭等場所設立工作點,實行駐點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游艇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申報的內容與實際不符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入境、出境的游艇,在入境檢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檢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員,裝卸行李、貨物等物品的;
(二)入境、出境的游艇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三)游艇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偽造或者涂改衛生檢疫單、證的;
(四)游艇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瞞報攜帶禁止進口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動物和物品的。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檢疫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入境、出境游艇,擅自離開檢疫地點,逃避查驗的;
(二)游艇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的;
(三)未實施衛生處理,擅自排放壓艙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四)未實施衛生處理,擅自移運尸體、骸骨的。
第三十條未經檢疫查驗,從游艇上移下傳染病病人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海南檢驗檢疫機構許可擅自將隨艇進境、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卸離游艇或者運遞的;
(二)擅自調離或者處理在海南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隔離場所中隔離檢疫的動植物的;
(三)擅自開拆、損毀動植物檢疫封識或者標志的;
(四)擅自拋棄隨艇過境的動物尸體、排泄物、鋪墊材料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未按規定處理游艇上的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的。
(五)艇上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攜帶無官方動物檢疫證書,或者檢疫發現有疫病疫情的伴侶動物上岸的。
第三十二條出入境人員拒絕、阻礙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法失職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應當在出境前履行檢驗檢疫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海南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
“游艇”僅限于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
“艇方”是指游艇所有人或者其使用人。
“艇上人員”是指駕駛以及乘坐游艇的所有人員。
“游艇俱樂部”包括為出入境游艇提供游艇靠泊、保管及使用服務的依法成立的游艇俱樂部、游艇會以及其他組織。
“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者污染(包括核放射、生物、化學因子),或者攜帶感染源或者污染源,包括攜帶醫學媒介生物和宿主,引起國際關注的傳染病或者構成其他嚴重公共衛生危害。
“受染嫌疑”是指檢驗檢疫機構認為已經暴露于或者可能暴露于嚴重公共衛生危害,并且有可能成為傳染源或者污染源。
“受染人(物)”是指受到感染或者污染或者攜帶感染源或者污染源以至于構成公共衛生風險的人員、伴侶動物、行李、物品、游艇等。
“受染地區”是指需采取衛生措施的某個特定地理區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系指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十六條其他地區出入境游艇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 XXXX 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