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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11月27日訊國家質檢總局今日在其官網公布了《海南游艇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全文:
海南出入境游艇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疫情疫病傳入傳出,規范海南出入境游艇檢驗檢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際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辦法適用于從海南出、入境游艇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入境游艇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海南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海南出入境游艇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海南出入境游艇檢驗檢疫監督管理遵循先行先試、監管有效、簡化手續、方便快捷的原則。
第二章入境檢驗檢疫
第五條入境游艇必須在最先抵達的口岸接受檢疫。
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對入境游艇實施電訊檢疫、錨地檢疫、靠泊檢疫或者隨船檢疫。
第六條艇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游艇抵達口岸前,向入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下列事項:
(一)游艇名稱、國籍、預定抵達檢疫地點的日期和時間;
(二)發航港、最后寄港;
(三)游艇操作人員和隨艇人員數量及健康狀況。
第七條艇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游艇到達檢疫地點前12小時將確定到達的日期和時間通知檢驗檢疫機構。
第八條無重大疫病疫情時,艇方或者代理人可以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電訊檢疫,并提供《交通工具衛生證書》、《船舶免予/衛生控制措施證書》。
未持有上述證書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先予實施電訊檢疫,艇方或者代理人在游艇抵達檢疫地點后應當申請補辦。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游艇,艇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主動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由檢驗檢疫機構在檢疫錨地或者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地點實施檢疫:
(一)來自受染地區的;
(二)來自動植物疫區,國家有明確要求的;
(三)有受染病人、疑似受染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四)發現有嚙齒動物異常死亡的。
第十條除實施電訊檢疫的以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檢疫以外的其他游艇,由檢驗檢疫機構在口岸開放碼頭或者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的游艇停泊水域或者碼頭實施靠泊檢疫。
第十一條受入境檢疫的游艇應當按照規定懸掛檢疫信號等候查驗,在檢疫完畢并簽發《船舶入境檢疫證書》后,方可解除檢疫信號、上下人員、裝卸行李等物品。
不具備懸掛檢疫信號條件的,入境時應當在檢疫地點等候查驗,并盡早通知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
第十二條辦理入境檢驗檢疫手續時,艇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出/入境游艇檢驗檢疫總申報單》、《船舶免予/衛生控制措施證書》、游艇操作人員及隨艇人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必要時提供游艇航行等相關記錄。來自黃熱病疫區的,還應當提供艇上人員《預防接種證書》。
不能提供《船舶免予/衛生控制措施證書》的,艇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補辦。
入境游艇經檢疫查驗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簽發《船舶入境衛生檢疫證》等證單。
第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入境游艇上的受染病人實施隔離,對疑似受染病人實施不超過受染傳染病潛伏期的留驗或者就地診驗。
第十四條入境游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施檢疫除害處理:
(一)來自受染地區的;
(二)被受染病人、疑似受染病人污染的;
(三)發現有與人類健康有關的醫學媒介生物,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
(四)發現有動物一類、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或者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十五條艇上人員攜帶物應當符合《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攜帶伴侶動物(犬、貓)入境的,來自非狂犬病發生國家或者地區的,應當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寵物應當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經查驗證書符合要求,且經檢疫合格的,可以辦理伴侶動物入境隨行手續。
來自狂犬病發生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查驗提供的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以及狂犬病免疫抗體水平檢測報告符合要求,伴侶動物已植入芯片可以證明身份且檢疫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場所進行為期30天的隔離。無狂犬病免疫抗體水平檢測報告的,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隔離場進行隔離。
入境伴侶動物無官方動物檢疫證書,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禁止攜帶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