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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可申請環境信息公開 未提供者將被追責

2012年08月28日09:18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環境違法 環境信息公開 科學發展觀 環境保護法 環境行政 環保法 監督檢查 修正案草案 行政主管部門 環境質量

6月20日,在涼水河河道污染處,志愿者在拍照。(資料圖片)本報記者朱嘉磊攝

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舉行。根據議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等。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對于信息公開作出了詳細規定,明確公民可申請環境信息公開,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未提供信息,將會被依法追責。

□草案·公開

公民可申請環境信息公開

“環境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基本手段和公眾監督機制的重要內容?!比珖舜蟓h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表示。

環資委還認為,公眾監督的前提是享有信息的知情權,“這主要是政府的責任,應當向社會公開企業實際向公共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信息”。公眾對周圍環境有了了解,才能有效參與環境保護事業。

草案新增了關于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按照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公開環境信息??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答復。

機關人員未公開將被追責

草案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得環境信息應當依法提供而未提供信息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如政府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行為包括: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違反本法規定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事件和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行為,未能及時查處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現狀

全國人大環資委認為,環境信息公開已成為社會共識。就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來看,環境保護部收到的環境信息申請數量逐年增大,2009年為72件,2010年增加到226件,數量增加205%。

而在現行《環境保護法》中,僅規定環保部門要“定期發布環保情況公報”。在相關環保領域的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本領域的環境信息公開行為。《清潔生產促進法》只規定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清潔生產的要求,公開“雙超”企業環境信息,這對企業違法行為懲罰力度不夠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鼓勵企業自愿公開環境信息,僅依據《清潔生產促進法》強制“雙超”企業公開環境信息。

□草案·監督

要對排污企業“現場檢查”

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表示,落實政府和排污單位責任,是歷年代表議案中突出關注的問題,也是修改時增加的重要內容。近些年,涉及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政人員違法案件呈上升趨勢。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和不作為的監督缺乏法律規定是現行相關法律的共性問題。

對此,現行環境保護法關于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草案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檢查”一章節,強化了監督檢查措施,落實政府責任。

同時,針對當前環境設施不依法運行、監測記錄不準確等比較突出的問題,草案增加了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

根據現場檢查目的,政府對排污單位,可以檢查以下內容: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污染排放和監測記錄、環境保護責任制、限期治理計劃的實施、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方案的制定和演練等。

須公開地方政府考核結果

草案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該向社會公開。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下級部門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現狀

全國人大環資委認為,我國環境管理體制中,很重要的一條經驗是,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但與此同時,地方政府環境質量責任制從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來看,一直缺乏落實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責任明確而又具體的表述,全面而行之有效地對地方政府進行監督制約機制尚未建立。

與此同時,環資委認為,從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重大環境違法事件來看,地方政府并沒有真正履行其對轄區環境保護質量負責的責任。許多環境違法事件背后,都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許多地方環境污染問題之所以長期得不到根本解決,看似責任在企業,實際根源在政府。政府不履行環境責任以及政府履行環境責任不到位已成為制約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嚴重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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