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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六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按上網電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
第八條 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每年0.4萬元。
第九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價格政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于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政府定價水平。
第四章 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 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編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年度收支預算。
第十一條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根據本級電網覆蓋范圍內的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并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有關情況,于每季度第三個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申請表(格式見附2),經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于年度終了后隨清算報告一并提出資金申請。
第十二條 財政部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資金申請等情況,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結算電費。
第十四條 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單位,應編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清算申請表(格式見附3),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并提交全年電費結算單或電量結算單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十六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審核地方上報材料,并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等按本辦法執行。
附:
1.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申報表
2.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季度申報表
3.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清算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