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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
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2〕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115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1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電是指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
第二章 補助項目確認
第三條 申請補助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的補助范圍。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且已經過國家能源局審核確認。具體審核確認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上網電價已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復。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項目單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單位,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補助申請(格式見附1)。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五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地方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