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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項目申報材料要求
項目申報單位從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系統(www.iotfund.org.cn)下載并填寫有關資料(見附件1、附件2、附件3)。地方項目申報單位向注冊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中央項目申報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提出項目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文件(各三份),電子文件用光盤保存,自行備份不予退還。電子文件名稱格式為“單位名稱_項目所屬類別_項目名稱”。
二、項目申報單位須提交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并按照如下順序進行裝訂:
(一)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附件2);
(二)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見附件3);
(三)其他相關材料,包括:
1、法人執照(復印件,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企業章程(企業提供);
3、2010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1)資產負債表
(2)現金流量表
(3)損益表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4、2010年完稅(免稅)證明;
5、該項目在國家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文件的復印件(適用于需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項目);
6、單位自籌資金的證明(包括銀行近期存款證明或經法定機構評估的項目前期資金投入證明和企業用款說明等,適用于需自籌資金的項目);
7、銀行貸款承諾函或貸款合同、授信協議(需貸款的項目);
8、生產許可證(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ISO9000證書(有證企業)等復印件;
9、其他與項目有關的證明(專利證書、新產品證書、行業專家意見等),有前期成果的需出具前期成果證明材料(需經權威機構認證或出具技術檢測報告、專利證書等);前期成果的成熟度,應能夠滿足產業化試驗或產業化示范的要求;
10、相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意見(具有權限的環保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11、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證明材料(土地方面需出具租賃協議、土地證等);
12、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項目);
13、對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三、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有關中央單位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須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推薦表(附件4)以及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