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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企業和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資格的批準文件;
3.近5年來無違法違規行為;
4.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前,已繳回拖欠的應繳還財政資金借款本金;
5.按照《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商合發[2008]529號)、《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對外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業務統計制度》(商合發[2008]511號)、《商務部外交部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備案制度〉的通知》(商合發[2010]419號)和《商務部關于啟用外派勞務人員基本信息數據庫的通知》(商合發[2007]36號)規定,向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所開展業務的統計資料及填報相關信息。
(二)申請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登記或備案;
2.在項目所在國依法注冊、登記或備案,項目依法生效;
3.項目金額標準:
(1)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金額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2)境外投資及境外林、漁、礦項目中方投資額不低于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3)境外農業合作、境外研發中心中方投資額、對外設計咨詢項目合同金額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15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4.項目適用時間:
(1)申請前期費用的項目,新設類項目的境外注冊(登記)時間、并購類項目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合同生效時間、對外設計咨詢項目的合同(協議)簽訂時間、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項目的境外注冊、協議(合同)簽訂、取得資源權證、捕魚許可證或租賃土地時間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
(2)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其項目合同和貸款合同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正在執行,并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間利息;
(3)申請資源回運費用補助和“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助的項目,其項目合同(協議)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正在執行,并在此期間內運回權益內的資源產品(以海關報關單為準);
(4)申請境外突發事件處置費用補助的項目,突發事件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并且項目合同(協議)在此期間正在執行;
(5)申請外派勞務人員培訓直接補助的項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派出勞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