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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源回運運保費。
我國企業開展境外資源開發將其所獲權益產量以內的農業(包括大豆、玉米、小麥、天然橡膠、棕櫚油、棉花、木薯)、林業(原木、鋸材、板材)、漁業等合作產品運回國內,對從境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按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的20%給予補助。計算運保費的資源產品進口數量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
企業實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換回的,不超過與外方簽署的開發投資合作協議合同總金額的資源產品(具體類別和支持比例比照境外農、林、漁合作項目執行)。
3.“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對在境外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企業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員,向保險機構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予以補助,每人最高保險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保費支出的50%。
4.境外突發事件處置費用。
境外突發事件指從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企業派出的人員因恐怖、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發生傷亡等緊急事件。相關處置費用包括企業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的護照、簽證、國際旅費和臨時出國費用,補助標準參照《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執行。
5.境外研發中心專利注冊費用。
對我國企業境外研發中心的國外專利注冊費用予以補助,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注冊費用的50%。
6.外派勞務人員的適應性培訓費用。
對開展對外勞務人員適應性培訓的企業,根據實際培訓并派出人數,每人補助不高于500元。
(二)貸款貼息。
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而從境內銀行取得,用于項目經營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貸款給予貼息。
人民幣貸款貼息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執行的基準利率,實際利率低于基準利率的,不超過實際利率;外幣貸款年貼息率不超過3%,實際利率低于3%的,不超過實際利率。
已累計3年享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給予貼息。
(三)支持限額。
同一企業當年獲得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累計補助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隸屬于同一最終控制方的企業均按同一企業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