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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中關村管委會科技金融處負責并購支持資金的受理、審核和撥付。
第九條 企業申請并購中介服務資助資金時,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在材料上加蓋企業公章:
(一)中介服務支持資金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三)與中介服務機構簽署的協議(合同)復印件;
(四)中介服務收費憑證復印件;
(五)股權變更證明材料。
(六)中關村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中介服務資助資金以并購交易實際完成,進行股東變更后予以撥付,企業應在完成股東變更后六個月以內提出資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并購貸款貼息支持資金時,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在材料上加蓋企業公章:
(一)并購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三)與商業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復印件;
(四)企業并購貸款利息單復印件;
(五)中關村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條 企業并購貸款貼息資金每年受理一次,具體時間為每年的9月20日至10月20日。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中關村管委會財務處、監察處對并購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的企業,將收回已撥付資金,并取消其申請中關村管委會各項支持資金的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中關村管委會每年組織開展中關村上市公司并購情況調研,發布中關村上市公司年度并購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 中關村管委會研究確定一批中介機構作為合作伙伴,在中關村管委會網站(www.zgc.gov.cn )向社會公開發布,為企業提供并購方面的日常咨詢。
第十七條 中關村管委會定期組織召開中關村企業并購培訓會,為企業提供并購方面的培訓和輔導。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此前印發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