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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農村土地產權 保障農民合法權利
——就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專訪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
新華網北京11月9日電(記者王立彬)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近日聯合下發《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了相關工作的重大政策問題,這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針對城鄉群眾關心的有關問題,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長朱留華9日接受了記者專訪。
農村土地“無身份證”歷史必須結束
記者:為什么必須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
朱留華:201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提出,“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力爭用3年時間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p>
為加快部署工作,今年5月,國土資源部聯合財政部、農業部下發《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此次出臺的《意見》,集中解決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急需的有關政策和技術措施等問題。在起草過程中,經反復商討研究,吸收采納了法學界及實踐層面專家、學者合理化建議,征求了財政部、農業部、中農辦、國務院法制辦等多部門意見,進行了充分修改完善。
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是中央從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高度作出的重要決策。這項工作涉及廣大農民切身利益,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巨大而深遠。
“身份證”必須覆蓋所有“工作證”
記者:“全覆蓋”是什么意思,是否覆蓋林地、草地有關用地權證?
朱留華:首先要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目前林業部門、草原部門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據,在實際工作中,落實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面覆蓋,與林地、草地登記發證有效銜接確實存在管理上的協調難度。對此應當堅持一點,土地證書與林權證等其他證書的關系,應當是“身份證”與“工作證”關系,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包括全部農村范圍的集體土地。
記者: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到村還是到組,這個地方反映強烈的問題怎么處理?
朱留華:是誰的就發給誰。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應當“是誰的就發給誰”,屬于村一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發證給村一級農民集體;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村民小組一級農民集體;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鄉(鎮)一級的農民集體。實際中,屬于村集體、村民小組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實地也是比較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