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現有制度“劫貧濟富”需改革
無力購房的低收入者,非但難以從公積金制度中受益,反而被強制性地繳存公積金供中高收入者購房信貸使用,實際上還要承受利息損失
在王輝看來,之所以有公積金提取中介,說明有市場需求。但無論如何,這種行為都是違法違規的。
“一方面從事公積金提取的公司在工商登記時登記的營業范圍肯定不包括公積金提取;另一方面如果有關單位或個人為違法套取住房公積金而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印章的,涉嫌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關單位或個人因違法套取住房公積金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發票的,涉嫌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王輝說。
但是對于北京的小陳從事的那種提供真合同、真發票套取公積金,但并沒有租房事實的情況,王輝認為還比較難查證。
“出現公積金提取中介泛濫的情況,從某種程度上是因為公積金管理條例一直未能及時修訂,而地方立法也無法逾越國務院的規定所致。”王輝說。
王輝建議,只要是公民在戶籍所在地沒有自住住房的,都應在提取金額、多久提一次等方面減少要求,畢竟其沒有自住房就必然有租房的需求。
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教授鐘茂初也一直在關注公積金制度的改革,他認為市面上有很多公積金提取公司的現狀,也從側面反映目前的制度對于不購房者是不公平的,制度應當對于那些長久沒有購房意愿者設定特殊的公積金使用渠道。
鐘茂初認為,現有的公積金制度甚至有“劫貧濟富”之嫌。因為公積金貸款主要受益者為高收入群體,而中低收入群體受益效果并不明顯。公積金主要用于購買住房的信貸,無力購房的低收入者,非但難以從公積金制度中受益,反而被強制性地繳存公積金供中高收入者購房信貸使用,實際上還要承受利息損失,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公積金的利息很低,相當于活期存款)。
“對自有住房者、無意愿購買住房者(承諾終身不使用公積金購房、貸款),至少應允許他們自由使用60%以上的繳存資金,對于低收入家庭用于醫療、教育、災害等方面的支出應允許100%地使用。”鐘茂初說。
鐘茂初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公積金制度還在繳存等環節存在漏洞,因為公積金是免繳個人所得稅的,為部分壟斷行業、部分行政機關為其職工提供了增加實際收入和避稅的機會,政策性地強化了收入差距和社會分配不公。
“對于高收入企業、政府部門,職工繳納公積金額度高于社會平均繳存額度的,應納入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壟斷行業職工繳納公積金高于社會平均繳存額度的部分,不得計入企業產品服務的成本和價格。”對于繳存環節的改革,鐘茂初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而對于公積金的管理,鐘茂初也有自己的見解。他認為,目前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極其龐大,住房公積金管理并不規范,缺乏監督機制,此前也有過挪用住房公積金或將公積金投入高風險領域的先例,他建議將這一龐大的資金轉入正常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并使公積金所有者的資金收益不低于同期長期存款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