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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法檢查發現
社會養老服務供需矛盾突出
■有的地方社保基金收支差額達60%以上
■“十二五”期間實現養老金全國統籌
2011年5月至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法檢查工作,這是該法律199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首次檢查。
這部法律的實施情況如何?8月24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李建國代表執法檢查組報告了檢查情況。
法律實施存在四大問題
李建國說,從總體上看,我國老齡事業正處于發展初期,在不少方面還不能適應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的形勢要求,老齡事業面臨許多困難,法律實施還存在不少問題。
一是對老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干部對我國老齡化社會已經到來及其快速發展缺乏思想準備,對老齡化及其給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缺乏足夠預見,對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謀劃缺乏應有重視,老齡工作還沒有擺上位置。一些地方和單位對老齡事業發展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不夠,缺少必要的制度安排和物質準備,老齡事業發展水平落后于其他社會事業,滯后于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二是養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社會養老保障存在區域不平衡、城鄉不平衡、覆蓋范圍窄、保障水平低等問題。目前,仍有部分集體企業、鄉鎮企業、民營企業、關停并轉國有企業職工未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部分地區、部分群體基本養老保障水平仍然偏低。不少地方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比例逐漸下降,社會撫養壓力增大,社會保險基金出現赤字,有的地方收支差額達60%以上。
三是社會養老服務供需矛盾突出。目前,城市建設中對養老服務用地和養老機構、服務設施建設缺乏規劃的情況還比較普遍。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短缺的情況更為嚴重,特別是農村失能半失能老人和空巢、留守老人的養老服務匱乏。民辦養老機構普遍存在設施簡陋、功能單一等問題。一些養老機構和小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未在任何部門登記,游離于政府監管范圍之外,虐待老人和安全事故時有發生。
四是老齡工作體制機制不健全。各級老齡工作委員會均設有辦公室,但在機構、性質和人員配置上不統一,普遍反映在人員編制、長效工作機制、鄉鎮(街道)機構設置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影響各級老齡辦職能的有效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