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職工自己維權變為政府處罰
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實踐中,職工申請工傷認定、賠償必須要證明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使得很多證據職工是拿不到的,從而造成職工申請工傷認定難、賠償難。佟麗華介紹,新的立法模式將職工自己維權變為政府對不法企業進行處罰。政府部門具有行政執法權,在調查勞動關系、追繳工傷費、進行行政處罰等方面都要方便得多。
“社會保險法的貫徹實施,還將理順民事賠償與行政處罰的關系。”佟麗華指出,對于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這種違法行為,本應由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并責令其補繳保險費。而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卻將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后果轉給了勞動者來承擔,使其不得不通過民事程序來向用人單位要求工傷賠償。這種將追究單位違法行為的責任推給勞動者個人的制度設計不僅不利于維護勞動者權益,而且不利于樹立負責任的政府形象。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傷待遇,然后向單位追繳的做法,理順了兩者關系,使勞動者獲得了社會保障,同時也使政府承擔起應盡的責任。
減輕賠償負擔吸引企業參保
“工傷保險的目的之一是分散企業的用工風險。如果企業參加保險后,仍然要支付大部分的保險待遇,恐怕就不會對參保有很高的積極性。”佟麗華指出,社會保險法另一個比較顯著的亮點就是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更好地保障了工傷職工的權益,并且能吸引更多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社會保險法將原本由用人單位負擔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五級至十級工傷致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佟麗華說,“實際上,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獲得的最大賠償額就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將這一部分賠償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可以大大減輕企業負擔,也有利于職工及時獲得賠償。”本報記者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