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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期間,不得從事或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及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
組團社不得組織旅游團成員參與前款活動,并應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導或組織旅游團成員參與前款活動。
第九條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團隊日程安排活動;未經雙方旅行社及旅游團成員同意,不得變更日程。
第十條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應持有效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并根據其采取的旅游形式,辦理團隊旅游簽注或個人旅游簽注。
第十一條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應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相應簽注;參加團隊旅游的,應事先在組團社登記報名。
第十二條赴臺旅游團須憑《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團名單表》,從大陸對外開放口岸整團出入境。
第十三條旅游團出境前已確定分團入境大陸的,組團社應事先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旅游團成員因緊急情況不能隨團入境大陸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陸的,組團社應及時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赴臺旅游的大陸居民應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滯留。當發生旅游團成員非法滯留時,組團社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有關滯留者的遣返和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對在臺灣地區非法滯留情節嚴重者,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自其被遣返回大陸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批準其再次出境。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旅行社條例》予以處罰。對組團單位和參游人員違反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辦法系根據2011年6月20日《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于2006年4月16日以第26號令公布《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