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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財政部網站獲悉,今天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印發《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要求,水泥、糧食、化肥、農藥、鹽、砂土、石灰粉按照本辦法征收標準減半征收。黃沙、磷礦石、碎石等低值貨物暫緩征收港口建設費。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廳(局):
為加快港口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我國水運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批示精神,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陡劭诮ㄔO費征收辦法》(國發[1985]124號)自《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水運事業健康發展,規范港口建設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及國務院有關批示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港口建設費的征收、解繳、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港口建設費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港口建設費的征收、解繳、使用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條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對象為經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轄區范圍內所有碼頭、浮筒、錨地、水域裝卸(含過駁)的貨物。
第六條港口建設費的義務繳納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是貨物的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港口建設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港口轄區內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設費工作機制,直接向繳費人征收港口建設費。根據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與船舶代理公司、貨物承運人(僅限內貿貨物)等單位簽訂委托代收協議代收港口建設費。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港口建設費代收單位的代收行為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海事管理機構應將擬委托代收港口建設費單位的名單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核準。
第八條港口建設費的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國內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4元;國外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5.6元。
貨物重量噸和換算噸的計算方法,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內出口集裝箱和內支線集裝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國外進出口集裝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標準集裝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費標準征收。
第九條水泥、糧食、化肥、農藥、鹽、砂土、石灰粉按照本辦法第八條(一)規定的征收標準減半征收。黃沙、磷礦石、碎石等低值貨物暫緩征收港口建設費。
第十條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長江干線港口和其他內河港口在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征收標準的基礎上減半征收。
第十一條下列貨物免征港口建設費:
(一)我國軍用物品,使館物品,聯合國機構的物品;
(二)國際過境貨物、國際中轉貨物、保稅貨物(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的除外);
(三)郵件(不包括郵政包裹)和按客運手續辦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裝貨墊縛材料,隨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
(五)漁船捕獲的魚鮮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鹽,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
(六)空集裝箱(商品箱除外);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第十二條國內外進出口貨物,按照以下規定計征港口建設費:
(一)出口國外的貨物,由征收(代收)單位在裝船港按每張裝貨單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計征一次港口建設費。
(二)國外進口的貨物,由征收(代收)單位在卸船港按每張提單向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計征一次港口建設費。
(三)國外進口到港未卸,換單后原船又運往國內其他港口的貨物,征收(代收)單位在換單港口按照國外進出口貨物的征收標準向國內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計征一次港口建設費。
(四)國外進口未提離港口庫場,又裝船轉為國內出口的貨物(包括船過船作業的貨物),只計征一次國外進口貨物的港口建設費。
(五)國內出口貨物,由征收(代收)單位在裝船港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設費;裝船港不是對外開放口岸港口,卸船港是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向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設費。
(六)國內水路集運轉出口國外的貨物,由征收(代收)單位在國內出口的第一裝船港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計征一次國內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出口國外時,再由征收(代收)單位在出口國外的轉運港按國外進出口和國內出口貨物收費標準的差額補征港口建設費。如果第一裝船港不是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由出口國外的轉運港按國外進出口收費標準直接計征。
(七)國內外出口貨物繳費人在辦理裝船手續時繳納港口建設費,國外進口貨物繳費人在辦理提貨手續時繳納港口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