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商務部關于《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
(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外貿形勢的發展與變化,為加強對各類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的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許可證書的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商務部擬對《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進行修訂。現對《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1年6月2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反饋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登陸中國商務部網站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或建議。(網址:http://www.mofcom.gov.cn/)
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各類進出口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的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許可證書的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根據《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0年第3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許可證書是指由商務部監制完成且尚未發放的各類進出口許可證件類證書及原產地證書。
第三條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受商務部委托負責印制和管理各類許可證書,并監督、檢查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特辦)所屬進出口許可證件簽發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許可證書的管理實行發證機構主要領導(以下簡稱主要領導)負責制,并指定專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發證機構內部應建立許可證書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第二章許可證書的征訂
第五條為提高許可證書的使用效率,發證機構須認真核算每年度的許可證書需求量,合理上報征訂數量。
第六條許可證書的征訂分為年度征訂和追加征訂。
第七條年度征訂: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征訂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訂。每年10月下發通知征訂下年度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按照通知要求填寫、上報《商務部進出口許可證書需求量報送單》(見附表一,簡稱報送單)。
第八條追加征訂:年度征訂后,如仍有不足,發證機構應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向許可證局提出追加征訂申請,并按要求填寫、上報報送單。許可證局審核后,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調劑或增發。
第九條發證機構上報報送單后,須同時在商務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上報相關征訂信息。
第三章許可證書的印制與發運
第十條本著科學規劃、確保用證、節約高效的原則,許可證局統一計劃、合理安排許可證書的印制工作。
第十一條許可證局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通過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家機關定點印刷廠中選擇質量信譽好、技術力量強、證書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單位。除許可證局委托的印制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許可證書。
第十二條許可證局負責監督印制單位按許可證局提供的許可證書樣式、數量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印制各類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許可證局根據發證機構報送的各類許可證書的征訂數量,結合印制單位實際庫存量、發證機構實際使用量、剩余量等情況,制定許可證書印制與發運計劃。
第十四條許可證書一年集中印制一次。集中印制數量不能滿足實際發證需求的,許可證局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五條每批次印制完畢,許可證局應組織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許可證局負責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入庫登記。
第十六條年度征訂的,許可證局應在征訂通知規定的時限內將許可證書發運至各發證機構。追加征訂的,應自收到報送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許可證書發運至相應的發證機構。
第十七條許可證局確定發運明細后通知委托的發運單位組織發運,發運后應督促發運單位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發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