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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5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了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要求,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切實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監管,著力解決商品房銷售中存在的標價混亂、信息不透明、價格欺詐等問題,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制定了《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價格監督檢查司)。
附件:《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依法對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已取得預售許可和銷售現房的房地產經營者,要在公開房源時,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第六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并標示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第八條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按照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還應當標示建筑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單價。
第九條
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