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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2月16日訊國家統計局網站今日公布《住宅銷售價格統計調查方案》,全文如下:
一、調查目的
全面了解和掌握相關城市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銷售價格及其變動情況,為做好國民經濟核算和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滿足社會公眾需要提供基礎統計信息。
二、調查任務
按月調查和收集相關城市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銷售價格、面積、金額等相關基礎資料并計算價格指數。
三、調查城市及范圍
(一)調查城市。
調查城市包括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不含拉薩市)和計劃單列市(共35個),以及唐山、秦皇島、包頭、丹東、錦州、吉林、牡丹江、無錫、揚州、徐州、溫州、金華、蚌埠、安慶、泉州、九江、贛州、煙臺、濟寧、洛陽、平頂山、宜昌、襄樊、岳陽、常德、惠州、湛江、韶關、桂林、北海、三亞、瀘州、南充、遵義、大理等城市(以下簡稱“其他35個城市”)。
(二)調查范圍。
調查范圍為70個大中城市的市轄區,不包括縣。
四、調查方法與調查內容
(一)新建住宅銷售價格的調查方法與內容。
⒈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不含拉薩市)、計劃單列市等35個城市新建住宅銷售價格、面積、金額等資料直接采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網簽數據,不再另作調查。
新建住宅交易的網簽數據內容,主要包括:住宅所在項目(樓盤)名稱、項目地址、幢號、總層數、所在層數、住宅結構、建筑面積、成交總價(合同金額)、簽約時間等。
⒉暫時不能取得網簽數據的其他35個城市,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根據統計系統房地產開發統計報表中各個項目的分類銷售面積和金額數據計算,不再另作調查。
(二)二手住宅銷售價格的調查方法與內容。
⒈二手住宅銷售價格的調查方法。
二手住宅銷售價格調查為非全面調查,采用重點調查與典型調查相結合的方法,按照房地產經紀機構上報、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與調查員實地采價相結合的方式收集基礎數據。
為保證二手住宅價格調查的科學性和可靠性,在選取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宅樣本時遵循以下原則:
⑴選取房地產經紀機構要注重代表性。為保證調查資料的可靠性和連續性,要統籌考慮各種因素,選擇規模大、實力強、營業額占當地總營業額比重較大、經營狀況比較穩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并盡量兼顧內資、港澳臺商投資、外商投資等不同注冊登記類型。選取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總營業額一般應占當地二手住宅總營業額的75%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按規定內容和要求填報調查表。
⑵選取住宅樣本要兼顧不同地理位置。綜合考慮住宅類型、區域、地段、結構等統計口徑的一致性,保證上月、本月價格同質可比。由于存在級差地租,不同地理位置的住宅單位面積價格差異較大。在選取住宅樣本時,要分區域(轄區)、分類型從上月及本月銷售的住宅中分別選取銷售量(套數)所占比重最(較)大、同質可比性和代表性強且交易時間最接近每月15日的一套住宅。如每月15日前、后兩日均有同質可比住宅時,選取后者作為樣本住宅。
⒉二手住宅銷售價格的調查內容。
成交住宅所在小區或社區名稱、位置、住宅類型、住宅所在區域、住宅所在地段、本月銷售面積、本月銷售金額、樣本住宅上月銷售單價、樣本住宅本月銷售單價等。
五、指標設置
(一)新建住宅。
設置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兩個類別。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出售給城鎮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新建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商品住宅類下設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三個基本分類。
(二)二手住宅。
設置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三個基本分類。
六、價格指數的計算方法
(一)新建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的計算方法。
⒈各城市基本分類月環比價格指數。
計算步驟與方法:第一,計算某一新建住宅項目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三個基本分類的環比指數;第二,采用雙加權計算全市三個基本分類的環比指數,即分別利用本月銷售面積和金額作為權數計算價格指數,然后將兩個價格指數再簡單平均計算;第三,計算保障性住房環比價格指數,計算方法與商品住宅基本分類計算方法一致。
具體計算過程為:
⑴計算各項目各基本分類(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本月及上月平均價格。
本月及上月平均價格計算公式為:
和 (1-1)
其中:、為第i個項目第j基本分類t期(本月)、t-1期(上月)銷售金額,、第i個項目第j基本分類t期(本月)、t-1期(上月)銷售面積。
⑵計算各項目各基本分類(含保障性住房)月環比價格指數。
①連續性銷售項目和新開項目環比價格指數的計算。
連續性銷售項目是指,該項目本月和上月對應分類都有成交記錄;新開項目是指,該項目本月第一次進入市場銷售(本方案中連續四個月沒有成交記錄的在售項目也視為新開項目)。
對于新開項目,需對上月該項目各分類平均價格進行評估,具體評估方法如下:如果新開項目附近區域存在可比在售項目,則按照該可比項目對應分類成交價格評估新開項目上月價格;如果沒有,則根據區域、地段、價格同質可比原則,選取與該項目位置屬同一級別區域的相似項目,按照其對應分類成交價格評估新開項目上月價格;如果上述項目都不存在,則根據該項目附近區域內本月二手住宅交易價格變動幅度或有關價格數據變動幅度進行評估。
連續性銷售項目和新開項目基本分類環比指數計算公式為:
(1-2)
其中:為第i個項目第j基本分類t-1期(上月)平均價格(對于新開項目則為評估的平均價格), 為t期(本月)平均價格。
② 間斷性銷售項目環比價格指數的計算。
間斷性銷售項目是指,由于市場供求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項目當月有交易,對應分類上月沒有交易,而在上月之前的兩個月內曾經有交易的項目。
對于該類項目,依據項目上月之前兩個月內離本月最近的各分類成交數據計算各分類平均價格,再利用下列計算公式計算基本分類環比價格指數:
(1-3)
其中:表示第i個項目第j基本分類t期(本月)平均價格, 表示距離本月最近的對應基本分類平均價格,n為距離本月的月份個數。
⑶計算全市基本分類(含保障性住房)月環比價格指數。
計算公式為: (1-4)
其中:為第i個項目第j基本分類環比價格指數,為第i個項目第j基本分類t期(本月)銷售面積(金額),n為該基本分類中包含項目的個數。將分別利用銷售面積和金額加權計算得到的兩個指數再簡單平均計算。
⒉各城市基本分類以上類別價格指數。
⑴定基價格指數的計算公式(注:以2010年為基期,即以2010年平均價格為基期價格、2010年銷售面積為基期銷售面積)。
(1-5)
其中:Pt表示當月各分類平均價格,Q2010表示2010年各分類銷售面積, 、 分別為本月和上月定基價格指數, 為環比指數。
⑵月環比價格指數的計算公式。
(1-6)
⑶月同比價格指數的計算公式。
(1-7)
(二)二手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的計算方法。
⒈各城市基本分類月環比價格指數。
⑴ 計算各基本分類中選中的二手住宅的環比指數。
計算公式為: (2-1)
其中:為第j基本分類中第i個樣本住宅t期(本月)價格, 為t-1期(上月)價格。
(2)計算全市基本分類環比價格指數。
采用雙加權計算全市各基本分類的環比指數,即分別利用本月銷售面積和金額作為權數計算價格指數,然后將兩個價格指數再簡單平均計算。
計算公式為: (2-2)
其中:為第j基本分類中第i個樣本住宅環比價格指數,為第j基本分類中第i個樣本住宅所代表住宅類型的t期(本月)銷售面積(金額),n為該基本分類中包含樣本住宅的個數。
⒉各城市二手住宅銷售價格指數的計算方法同各城市新建住宅價格指數。
七、數據資料的報送規定
(一)網簽數據。
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城市(不含拉薩市)、計劃單列市等35個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按照《關于加強協作共同做好房地產價格統計工作的通知》(國統字〔2010〕93號)規定的內容與時間向當地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或調查隊提供自然月度基礎數據。相關調查總隊、調查隊將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的上個自然月新建住宅交易網簽數據用專用存儲設備拷貝,并按照統一規則進行標識。
(二)二手住宅報表數據。
各有關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經紀機構等要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內容與時間向當地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或調查隊提供自然月度基礎數據。
(三)資料上報時間和上報方式。
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在對相關城市的原始數據和匯總數據進行審核評估后,于每月8日前按照規定的數據傳輸方式與要求上報國家統計局。
八、數據發布時間與內容
(一)發布時間。
每月18日,節假日順延。
(二)發布內容。
主要包括分城市的新建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商品住宅以及各基本分類)和二手住宅環比、同比、定基價格指數。